尤家威案 DCCC619/2023
藏有可卡因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尤家威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
案情摘要
被告尤家威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第4(3)條。2023年2月22日凌晨,警方在油麻地截停被告乘坐的士,並在其內褲及右鞋內搜出兩袋白色藥丸。化驗顯示合共含有12.59克可卡因,市值約19,010.9港元。被告表示毒品約半小時前以12,000港元購得。被告有三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兩項為同類販運罪,並於出獄不足三個月後再犯本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12.59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被告近期重犯是否應加刑、適時認罪可獲多少扣減,以及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是否構成額外減刑因素。控方依判刑指引主張適當刑期;辯方則以認罪、吸毒及家庭因素求情。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判刑指引 (sentencing guideline) R v Lau Tak Ming & others,認定12.59克可卡因的量刑基準為五至八年,按純算術方法以62個月作起點。被告在完成上一項同類罪刑期後不足三個月重犯,顯示以往判刑未能產生足夠阻嚇作用,故加刑三個月至65個月。適時認罪按三分一扣減,整合後為43個月。法庭又依HKSAR v Wong Suet Hau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江達隆指出,即使少量毒品供自用,亦不會在本案造成實質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第4(3)條構成控罪基礎。R v Lau Tak Ming & others提供可卡因數量的量刑指引。HKSAR v Wong Suet Hau確認管有危險藥物本身已涉及相關刑期;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江達隆支持不因少量自用毒品而減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販運危險藥物罪成,判處監禁43個月。刑期由65個月量刑起點扣除三分一認罪折扣後確定,沒有因自用、家庭或其他因素再作扣減。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短期內重犯同類毒品罪可導致量刑基準上調;適時認罪仍可獲三分一扣減。聲稱部分毒品供自用,若不改變案件整體性質,通常不會帶來實質減刑。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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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12.59克可卡因會判囚多久?
法庭依可卡因重量及判刑指引,以62個月為起點;因被告短期重犯加刑三個月,再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判監43個月。
Q.部分可卡因供自用可以減刑嗎?
法庭認為,即使被告可能保留少量毒品自用,管有危險藥物本身已涉及相關刑期;按本案情況,該說法不帶來實質減刑。
Q.短期內再次販運毒品會否加刑?
會。本案被告在完成上一項同類罪刑期後不足三個月再犯,法庭認為過往刑罰未能阻嚇他,故將量刑起點上調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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