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WONG TING-WA CACC153/1997
住宅爆竊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WONG TING-WA
- 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Power副庭長、Saied法官及Leong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WONG TING-WA承認兩項控罪:其一是在新界上水寶成村第4巷32號屋頂作為侵入者爆竊,偷取刀、鉗子、Seiko手錶、食物及衣物;其二是在該時屬非法進入者。案發於1996年12月23日凌晨約3時30分,住戶葉先生聽見聲響後發現屋頂廚房遭翻亂。鄰居其後在屋頂發現申請人並將其截留,警方到場時在他身上或附近尋回贓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刑罰上訴 (sentence appeal):原審就爆竊判處兩年監禁,就非法進入判處15個月,並命令分期執行,申請人主張刑期過重並申請上訴許可。核心問題是各項刑期及連續執行是否適當。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爆竊罪以三年為量刑起點,因認罪獲三分之一減刑至兩年,屬適當處理;非法進入罪判處15個月亦屬恰當。法院重申,相關罪行的刑期作連續執行是適當做法。住戶,尤其新界居民,有權在夜間相信住宅及財物受到保障;對此類侵入住宅及爆竊罪行過度寬大,將削弱法院保障香港居民的作用。因此,整體刑罰並非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決指出上訴法庭過去多次認為,爆竊及非法進入的刑期適宜連續執行,並曾反覆強調住宅爆竊不應獲法院寬待,但未列出具名案例或具體引文。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成文法條文。
裁決與命令
法院拒絕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兩項刑期維持不變:爆竊罪監禁兩年,非法進入罪監禁15個月,兩者連續執行,即合共三年三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確認住宅爆竊及非法進入罪的刑罰具有保護住戶及一般阻嚇作用;認罪減刑並不當然導致各項刑期同期執行。判決沒有異議意見,亦未載有額外訟費命令。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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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住宅爆竊及非法進入可以判刑多久?
本案爆竊罪判監兩年,非法進入罪判監15個月,兩者連續執行,合共三年三個月。上訴法庭認為刑期適當。
Q.認罪後刑期一定會同期執行嗎?
不一定。認罪可帶來減刑,但不同罪行仍可連續執行。本案爆竊刑期因認罪減至兩年,非法進入的15個月則須連續執行。
Q.法院如何看待新界住宅爆竊?
法院認為住戶有權相信住宅及財物安全,對住宅爆竊不應過度寬大,刑罰須提供保護及阻嚇。因此本案拒絕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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