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俊延案 HCCC165/2024

販運混合毒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0年4個月
兩項販毒罪合共判囚十年四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Anna Lai J8/10/2024[2025] HKCFI 37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au Chun-yin (劉俊延)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Lai Anna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Lau Chun-yin於2022年4月28日在將軍澳景林邨景琳樓第819室及樓下平台一帶販運危險藥物。警方搜出合共756.15克氯胺酮及112.38克可卡因,街頭價值約753,382元,另有電子磅、包裝袋及現金。被告承認毒品屬於自己,並稱購買毒品以轉售。案發時他23歲,曾因管有危險藥物被判入戒毒所,並在監管期間再犯。他及早承認兩項控罪,案件移交原訟法庭判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混合毒品及兩項同日、不同地點販運控罪應如何量刑。控方依據毒品數量、種類、包裝工具及被告並非單純運送者,主張較高起點刑期。辯方承認有加重因素,但要求考慮認罪、年齡、家庭背景及較寬大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合併量刑方法,將兩項控罪視為同一場合持有全部毒品,避免分開計算而不合理提高刑期。以數量較多的氯胺酮作基礎毒品,再按可卡因比例及整體情況作上調,並以荒謬性、換算及比例測試核對結果。被告持有大量包裝袋及電子磅,角色不只是運送者;兩種毒品及近期毒品前科亦屬加重因素。審訊後起點為15年6個月,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所述的量刑方法,並按HKSAR v Lee Ming Ho作出修訂。HKSAR v Wan Lau Mei確立,同日不同地點的兩項販運控罪,如屬同一持有場合,應以總量量刑並同期執行,以免刑期被人為拉長。控罪依《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1)(a)及(3)條提出。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均判監禁10年4個月。第二項控罪刑期與第一項同期執行,實際總刑期為10年4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混合毒品量刑可採合併方法,而非機械地將不同毒品起點相加。包裝袋及電子磅可顯示被告超越單純運送者。近期毒品前科及仍受監管會顯著加重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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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同日不同地點販運兩種毒品會如何判刑?
A.

法庭會考慮全部毒品的總量及被告整體角色,避免將同一場合的控罪分開累加刑期。本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十年四個月。

Q.販毒時有電子磅和包裝袋會否加重刑期?
A.

電子磅及大量包裝袋可顯示被告並非單純運送者,而涉及分裝或處理毒品。本案法庭因此認定被告角色較嚴重,並以較高起點量刑。

Q.及早承認販毒罪可減刑多少?
A.

及早認罪通常可獲三分之一扣減;本案被告兩項控罪均及早認罪,法庭將審訊後十五年六個月的名義刑期扣減至十年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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