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偉國案 HCCC161/2024
販運冰毒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ow Wai-kwok (周偉國)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Lai Anna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Chow Wai-kwok(周偉國)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3)條。2023年8月15日凌晨,警方在旺角西洋菜街139號外搜查由被告駕駛的私家車,在前排乘客座位地毯上發現六袋共252.7克甲基苯丙胺,即俗稱「冰」的毒品,市值約119,524元。被告表示受「Chan Chai」指示運送毒品,並等候他人取貨。被告現年47歲,已有16項定罪,包括兩次販毒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252.7克「冰」的量刑起點、被告作為運送者在販運層級中的角色、過往兩次販毒定罪是否構成加刑因素,以及及早認罪應給予多少扣減。控方依據案情及量刑指引處理;辯方則請求考慮及早認罪、合作及經濟困難。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 及相關上訴判例,按毒品種類和重量採用量刑指引。根據Tam Yi Chun,70至300克「冰」經審訊後的起點為11至15年;按比例計算,本案252.7克的起點為14年2個月。由於被告屬最低層次的運送者,該起點適用。其兩次販毒定罪,尤其最近一次涉及同類毒品,顯示屬持續犯,故加刑6個月至14年8個月。被告及早認罪,獲完整三分之一扣減;法庭未接納其他減刑因素。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作為「冰」販運的量刑指引,並引用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及Lee Ming Ho [2024] 1 HKLRD 1186所闡述的量刑原則。法定依據為《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以14年8個月為認罪前起點,因及早認罪作三分之一扣減,判處監禁9年9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涉及大量「冰」而屬運送者者,仍會按重量採用相應量刑起點;過往同類販毒定罪可作重大加刑因素。及早認罪可獲完整三分之一扣減,但經濟困難未構成額外減刑理由。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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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252.7克冰毒通常會判囚多久?
法庭按毒品重量以14年2個月為基礎起點,再因兩次販毒前科加刑6個月;被告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監禁9年9個月。
Q.只負責運送毒品的人會否獲較輕判刑?
運送者屬販毒層級較低的位置,因此可適用相應的運送者起點;但本案毒品數量甚大,且被告有同類前科,法庭仍判處監禁9年9個月。
Q.及早承認販毒罪可以減刑多少?
本案被告在早期承認控罪,法庭給予完整三分之一扣減;經濟困難及合作並未帶來額外減刑,最終刑期為9年9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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