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Queen 訴 Kwok Yau-Fat CACC537/1996

運送未獲授權入境者判刑多久?

維持原判
刑期維持,因身體狀況不足以減刑
上訴法庭(刑事)Power, Ag. C.J. & Mortimer, J.A.27/2/199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he Queen v Kwok Yau-Fat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Power署理首席法官、Mortimer上訴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 Kwok Yau-Fat 因違反《入境條例》(Immigration Ordinance) 第37D條,被控協助兩名未獲授權入境者在香港境內通行。他與表親 Kwok Ying-loi 於1996年7月20日凌晨駕駛機動船,運送兩名中國籍女子前往香港以收取報酬;其中一人已懷孕九個月。警方截停船隻時,申請人在船頭,表親負責駕駛,兩名女子藏於船艙。申請人承認船隻屬於他,並承認僱用表親駕船。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已承認控罪,爭議在於原審判處三年四個月監禁是否適當,以及申請人的傷患、殘疾和需要賺取手術費用,是否足以構成減刑或法院基於憐憫而進一步減刑的理由。

判決理由

上訴法庭認為,原審依循 The Queen v Wong Yin-lung 的量刑指引,並已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所得三年四個月監禁屬於本案事實下的適當刑罰。法院承認申請人因意外受傷而有身體困難,但指出評估刑罰是否恰當時,這些因素不足以支持干預原審判決。案件涉及有報酬地運送未獲授權入境者,且情節包括深夜乘船及一名孕婦,並無理由再作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嚴格依循 The Queen v Wong Yin-lung(刑事上訴案第54號,1994年)的量刑指引。該指引支持以本案犯罪事實為基礎訂定刑期,再因認罪作三分之一扣減。判詞未列出該案的正式報告引文。

裁決與命令

上訴申請被駁回,原判三年四個月監禁維持不變。法院亦拒絕給予因提出無實質成功機會的上訴而申請的羈押日數扣減,並認為申請人的身體狀況不足以改變結果。

判決啟示

身體疾病或經濟需要不會自動構成減刑理由;法院會優先按照相關量刑指引及犯罪情節評估刑罰。判詞亦表明,明知欠缺實質成功機會的上訴未必可獲扣除羈押日數。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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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運送未獲授權入境者會被判囚多久?
A.

本案被告以船隻收費運送兩名未獲授權入境者,並已認罪。法院依循相關量刑指引及認罪扣減,維持三年四個月監禁。

Q.身體殘疾可以令非法入境協助罪減刑嗎?
A.

法院接納申請人因意外受傷而有身體困難,但認為這不足以干預適當刑期。申請人最終未能因健康狀況獲進一步減刑。

Q.沒有成功機會的刑事上訴會否扣除羈押日數?
A.

法院考慮過是否給予羈押日數扣減,但因上訴從一開始便沒有真正成功機會而拒絕。申請人的身體狀況亦沒有改變此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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