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詠茜等案 DCCC847/2022

照顧兒童時虐待或忽略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監禁30個月;D2監禁16個月;D3監禁3星期;D4監禁20個月;D5監禁14個月;D7監禁11個月;D8監禁15個月;D11監禁7個月;D15監禁6個月;D18監禁7個月;D19社會服務180小時;D21社會服務180小時
多名被告因虐兒罪被判監禁或社會服務
UNKNOWN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7/10/2024[2024] HKDC 1606
合併案件:DCCC847/2022DCCC850/2022DCCC849/2022DCCC852/2022DCCC848/2022DCCC846/2022DCCC851/2022DCCC853/202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詠茜(第一被告)、卓凱欣(第二被告)、黃潔瑩(第三被告)、莊嘉宜(第四被告)、李晓儀(第五被告)、楊淑儀(第七被告)、伍家穎(第八被告)、周靈芝(第十一被告)、鄧月媛(第十五被告)、梁曉彤(第十八被告)、梁善儀(第十九被告)、陳信興(第二十一被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本案原有21名被告、31項控罪,涉及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1)條的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罪。本判刑理由書處理12名被告,包括認罪的D1、D2、D4、D5、D7、D8及D11,以及審訊後定罪的D3、D15、D18、D19及D21。案件發生於童樂居,一所為初生至三歲、由社署轉介兒童提供住宿照顧的幼兒中心。閉路電視揭示407宗虐兒事件,受害兒童接近20人,涉案行為包括拍打、拉扯、摔擲、粗暴處理及目睹虐待而不作干預。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罪的量刑:如何評估虐待或故意不作為的嚴重程度、照顧者的積極責任、兒童年齡及傷害風險,以及重複犯案、夥同犯案和信任破壞等因素。辯方強調工作壓力、人手不足、同儕影響、悔意、良好品格及沒有永久傷害;控方則要求法院重視保護兒童、懲罰及阻嚇需要。

判決理由

法院依《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1)條及上訴法庭判例,認為本罪最高刑罰為十年監禁,立法提高上限顯示罪行須嚴肅處理。量刑以保護弱勢兒童及阻嚇為主要目的,並按個別被告的角色、暴力程度、持續時間、受害兒童年齡、責任關係、實際傷害或風險及是否重複或夥同犯案評估。即使沒有明顯或永久傷害,兒童承受不必要痛苦及受傷風險仍屬重大。法院認為工作壓力、院舍文化及跟隨他人不足以成為有力求情理由;目睹虐待而不制止或不檢查兒童,可能構成故意忽略及違反積極責任。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Ding Yuk Kwan(CACC 24/2008)確立本罪最高十年監禁、保護兒童及阻嚇的首要性,並指出案件差異甚大,個案比較價值有限。HKSAR v Wong Wing Man, Mandy(HCCC 76/2017)支持考慮虐待對兒童身心的長遠影響。法院亦認為英國 Sentencing Council 指引受當地文化背景限制,對香港僅具有限參考價值。

裁決與命令

所有處理中的被告均被定罪或承認控罪並受判刑:D1監禁30個月、D2監禁16個月、D3監禁3星期、D4監禁20個月、D5監禁14個月、D7監禁11個月、D8監禁15個月、D11監禁7個月、D15監禁6個月、D18監禁7個月;D19及D21各接受180小時社會服務令。

判決啟示

本案強調虐兒罪採取嚴格及具阻嚇性的量刑方針。照顧者即使沒有親手施襲,目睹虐待而不制止、不檢查傷勢,亦可因故意忽略承擔刑責。工作壓力、院舍人手不足、良好往績及義工服務均未必足以減刑;刑期須按每名被告的具體角色及行為個別決定。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幼兒工作員虐待兒童通常會被判多久?
A.

法院指出虐兒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須重視保護兒童及阻嚇。本案按各人角色及行為判刑,D1被判監禁30個月,其他被告刑期各有不同。

Q.沒有親手打人但看見虐兒而不制止會有罪嗎?
A.

可以。法院認為照顧者有積極照顧責任,目睹虐待而不制止、不檢查兒童是否受傷,可能構成故意忽略。本案D15、D18、D19及D21均因相關不作為被定罪。

Q.人手不足和工作壓力可以避免虐兒罪監禁嗎?
A.

本案法院認為人手不足、疫情壓力及跟隨同事的不當做法不是有力求情理由。多名被告仍被判監禁;只有罪責較輕且具悔意的D19及D21獲判180小時社會服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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