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𣇈儀 DCCC150/2023
虐待幼童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𣇈儀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被告李𣇈儀是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的幼兒工作員,負責照顧因父母無法照顧、遭遺棄或成為孤兒而入住的幼童。她承認10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1)條的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罪,涉及10名一至三歲幼童及19宗事件。行為包括扯頭髮、掌摑、踢打、推撞及以物件擊打兒童。她另在合併案承認4項同類罪行,並已被判監14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1)條罪行的量刑嚴重程度、重複虐待多名幼童應如何整體量刑、認罪扣減幅度,以及本案刑期與合併案刑期應如何分期執行。辯方強調認罪、悔疚、沒有永久傷害及工作壓力;控方則着重受害兒童年幼、被告違反照顧責任及持續犯案。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1)條的最高刑罰及上訴法庭所述原則,認為虐兒罪須以保護弱勢兒童及阻嚇為主要判刑考慮,對此類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量刑須按行為性質、力度、持續時間、兒童年齡及背景、被告與兒童的照顧關係、是否存在長期傷害風險,以及單一事件或一連串行為作個別評估。工作壓力或他人不當做法並非有力求情理由。被告涉及19宗事件、10名幼童,行為暴戾且重複發生;認罪獲三分一扣減後,法庭以不同量刑起點分組處理,並按整體刑罰原則安排部分刑期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Ding Yuk Kwan(CACC 24/2008)確認虐兒罪最高可判十年監禁,並強調保護兒童及阻嚇的重要性;同案亦指出同類案件背景及嚴重程度差異甚大,個案比較價值有限。HKSAR v Wong Wing Man, Mandy(HCCC 76/2017)涉及長期傷害風險及虐待是否屬一連串行為等因素。辯方另引述數宗案件,但因案情差異大,參考價值有限。
裁決與命令
被告本案10項控罪合共判監30個月。各組控罪部分同期執行,並有部分刑期與合併案的14個月分期執行,使兩案合計刑期為34個月。另執行過往盜竊罪的兩星期緩刑監禁,與34個月刑期分期執行。
判決啟示
本案再次確認照顧者對幼童負有積極照顧責任,即使並非每次均親自施虐,不作為亦可能構成故意忽略。多名幼童、短期內重複犯案、信任關係及幼童無法反抗,均可顯著提高量刑嚴重程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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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幼兒工作員虐待幼童會被判囚多久?
本案被告在約五星期內涉及十名幼童及十九宗虐待事件,承認十項控罪後被判監三十個月;連同合併案刑期,總刑期為三十四個月。
Q.沒有令幼童永久受傷,虐兒罪仍會判監嗎?
可以。法庭指出即使沒有表面或永久傷害,仍須考慮實際痛苦及受傷風險;本案因行為暴戾、重複及涉及幼童,仍判處被告監禁。
Q.照顧兒童時工作壓力大可以減刑嗎?
法庭認為人手不足、資源有限及疫情造成的工作壓力並非有力求情理由;照顧者仍須控制行為及保護兒童。本案沒有因此大幅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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