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淑儀案 DCCC152/2023

照顧幼童施虐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2個月
被告虐待幼童罪成,判囚22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7/10/2024[2024] HKDC 165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淑儀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被告楊淑儀是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的幼兒工作員,負責照顧因父母無法照顧、被遺棄或成為孤兒而入住的幼童。她承認七項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罪,涉及七名一至三歲幼童及十二宗事件,發生於2021年11月20日至12月20日。她曾拉扯及拍打兒童頭部、掌摑、摔倒及以物件擲向兒童;另有第八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她在合併案件另承認兩項同類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虐待或忽略兒童罪的量刑。法庭須評估多名幼童、連續犯案、照顧者違反信任及幼童受傷風險對罪責的影響,並決定認罪扣減及本案刑期與合併案件刑期的執行方式。辯方則提出被告背景良好、適時認罪、悔意、工作壓力及沒有長遠傷害。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1)條及相關判例,認為虐兒罪最高刑期為十年,立法意旨顯示此類罪行須嚴肅處理。量刑須優先考慮保護弱勢兒童及阻嚇,並衡量虐待的程度、持續時間、是否屬一系列行為、兒童年齡及背景、被告與兒童的照顧關係、長遠傷害或風險,以及其他兒童目擊事件的影響。人手不足或工作壓力不足以成為有力求情理由。法庭按不同嚴重程度訂定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Ding Yuk Kwan(CACC 24/2008)確立虐兒罪的最高刑期、保護兒童及阻嚇的首要性,並指出同類案件差異甚大,個案比較價值有限。HKSAR v Wong Wing Man, Mandy(HCCC 76/2017)列明長遠傷害風險等量刑因素。法庭亦提及 HKSAR v HHK、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錦志、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麗娟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陳玉玲,但認為案情差異限制其參考價值。

裁決與命令

被告本案七項控罪的總量刑基準為33個月,認罪後為22個月。第一組為16個月;第二組及第三組部分刑期同期執行,合共22個月。本案其中13個月與合併案的11個月分期執行,因此兩案合計須入獄24個月。

判決啟示

虐兒罪採取以保護兒童及阻嚇為核心的嚴格量刑取向。即使沒有表面或永久傷害,幼童承受的痛苦及受傷風險仍屬重要。照顧者的工作壓力、跟隨不當行為或人手不足,通常不足以大幅減輕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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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幼兒工作員虐待一至三歲幼童會判刑多久?
A.

法庭會考慮受害幼童年齡、犯案次數、照顧者責任、傷害風險及認罪等因素。本案被告承認七項控罪,判囚22個月。

Q.沒有造成永久傷害,虐待幼童仍會入獄嗎?
A.

可以。法庭指出,即使沒有表面或永久傷害,幼童所承受的痛苦及受傷風險仍然重要;本案被告因此被判監禁。

Q.工作壓力及人手不足能否減輕虐兒罪刑罰?
A.

工作壓力、人手不足或跟隨同事的不當做法,並非有力求情理由。法庭在本案仍以保護兒童及阻嚇為重,判處被告2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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