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家穎案 DCCC153/2023

虐待幼童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6個月
被告虐兒罪成,判囚三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7/10/2024[2024] HKDC 165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伍家穎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被告伍家穎是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註冊幼兒中心的幼兒工作員。她承認17項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罪,涉及2021年11月20日至12月19日期間、17名一至三歲幼童及24宗事件。她曾拍打、拉扯、搖晃、推撞及箍住幼童的頭部或頸部,部分行為涉及鞋子及反覆施襲。幼童因父母無法照顧、被遺棄或為孤兒而入住院舍。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是如何按《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1)條,就被告連續虐待及忽略多名年幼、受照顧責任保護的兒童作出量刑。辯方強調被告認罪、沒有前科、工作壓力及院舍人手不足;控方則指出案件涉及多名受害者、重複犯案、背棄照顧責任及高度嚴重性。

判決理由

法庭依《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1)條及上訴法庭在 HKSAR v Ding Yuk Kwan 所確立的原則,認為虐兒罪最高刑期為十年,判刑須優先保護弱勢兒童及產生阻嚇作用。量刑時考慮兒童年齡及脆弱背景、被告與兒童的責任關係、行為的力度與持續時間、是否構成一連串行為、傷害或受傷風險及對旁觀兒童的影響。院舍資源不足和工作壓力不足以構成有力求情理由。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並按各組控罪的嚴重程度訂定不同量刑起點。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Ding Yuk Kwan(CACC 24/2008)確立虐兒罪重視保護兒童及阻嚇,且個案差異大,案例比較價值有限。HKSAR v Wong Wing Man, Mandy(HCCC 76/2017)說明長期殘疾或風險及一連串行為等量刑因素。辯方援引的其他案件因案情不同,參考價值有限。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本案17項控罪被判監禁33個月。連同合併案兩項控罪的15個月刑期,法庭下令本案其中21個月與合併案分期執行;兩案合計實際監禁36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虐兒罪採取嚴格及具阻嚇性的量刑取向。即使沒有表面或永久身體傷害,對幼童造成的痛苦及受傷風險仍屬重要。工作壓力、管理不善或跟隨同事的不當做法,不能免除照顧者的責任。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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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幼兒工作員虐待幼童會被判多久?
A.

本案被告在一個月內虐待17名一至三歲幼童,承認17項控罪。法庭考慮重複犯案、受害者脆弱及認罪扣減後,兩案合計判處監禁36個月。

Q.沒有造成永久傷害,虐兒罪仍會判監嗎?
A.

可以。法庭指出,即使沒有表面或永久身體傷害,幼童已承受不必要痛苦及受傷風險,仍屬嚴重情節。本案因此判處被告實際監禁36個月。

Q.院舍人手不足和工作壓力可否減輕虐兒刑罰?
A.

法庭認為照顧兒童時承受壓力雖可理解,但為保護兒童,照顧者必須控制行為;人手不足、管理不善或跟隨同事均不是有力求情理由。本案仍判囚3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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