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凱欣案 DCCC147/2023

虐待幼童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34個月
虐兒罪15項,兩案合共監禁3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7/10/2024[2024] HKDC 1646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卓凱欣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被告卓凱欣是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的幼兒工作員,負責照顧一至三歲、因父母無法照顧或遭遺棄而入住的幼童。她被控17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1)條的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罪,承認其中15項,另兩項留在法庭檔案。案發不足四星期,涉及15名幼童;被告曾多次提起、摔倒、拖拉、掌摑、踢打或推撞幼童,部分行為造成幼童哭喊、掙扎及掩面等反應。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虐待或忽略兒童罪的量刑:15項控罪的嚴重程度及各項量刑基準應如何評估;認罪扣減幅度如何計算;本案刑期與合併案刑期應如何整體處理。辯方強調被告年輕、無案底、工作壓力、疫情及人手不足、幼童沒有明顯傷勢;控方則要求法庭重視受害幼童年幼、被告違反照顧責任及重複犯案。

判決理由

法庭依《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1)條及相關判例,認為虐兒罪最高刑期為十年,判刑須以保護弱勢兒童及阻嚇為主要目標,並採取對虐兒行為的零容忍態度。評估時須考慮行為是否持續、幼童年齡及背景、被告與幼童的關係及責任、虐待程度、長遠影響和傷害風險。法庭將15項控罪分為三類,基準分別為21、15及9個月,認罪後各減三分一;各類內部刑期同期執行,三類刑期分期執行,合共30個月。再與合併案整體考慮後,總刑期定為3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Ding Yuk Kwan CACC 24/2008 確認虐兒罪最高刑期為十年,並強調保護兒童及阻嚇的重要性;亦指出個案差異甚大,判例比較價值有限。HKSAR v Wong Wing Man, Mandy HCCC 76/2017列出長期傷害、行為是否持續等判刑因素。辯方援引的其他案例因案情不同而只具有限參考價值。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15項控罪。法庭按三類罪行計算並安排刑期分期執行;本案原計30個月,其中18個月與合併案刑期分期執行。被告兩案合共被判監禁34個月。

判決啟示

判決重申虐兒罪的核心判刑目的為保護兒童及一般阻嚇。即使沒有明顯或永久傷勢,幼童所承受的痛苦、受傷風險、目擊兒童的影響及照顧者違反信託責任,仍可構成重大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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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幼兒工作員虐待幼童最高可判多久?
A.

法庭指出虐兒罪最高刑期為十年,實際刑期須按行為嚴重程度、幼童年齡、持續時間及傷害風險衡量。本案被告承認15項控罪,兩案合共被判監禁34個月。

Q.幼童沒有明顯傷勢會否大幅減刑?
A.

不會必然如此。法庭仍會考慮幼童承受的痛苦、受傷風險、目擊兒童的影響,以及照顧者是否違反信託責任。本案雖無明顯永久傷勢,法庭仍認為罪行嚴重。

Q.認罪後虐兒罪可減刑多少?
A.

本案法庭因認罪將每項罪行的量刑基準扣減三分一,再按罪行類別安排同期及分期執行。15項控罪計算後本案為30個月,與合併案整體處理後合共3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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