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詠茜案 DCCC146/2023

虐待幼童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50個月(兩案合計64個月)
37項虐兒罪判監50個月,兩案合計6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7/10/2024[2024] HKDC 164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趙詠茜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王詩麗

案情摘要

被告是香港保護兒童會轄下「童樂居」註冊幼兒中心的幼兒工作員,負責照顧因父母無法照顧、被遺棄或為孤兒而入住的兒童。她面對42項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1)條的看管兒童的人虐待或忽略兒童罪,承認其中37項。案發於2021年10月29日至12月17日,涉及37名一至三歲幼童及超過100宗虐待事件,包括踢、掌摑、拉扯、拖行及摔擲兒童等行為。其餘5項控罪留在法庭檔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被告承認37項虐兒罪後應如何量刑,包括各項行為的嚴重程度、重複犯案及受害兒童的脆弱程度。辯方主張人手不足、工作壓力、機構文化、認罪、無案底及個人悔意應獲考慮;控方則要求法庭重視保護兒童、懲罰及阻嚇需要。

判決理由

法庭依《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第27(1)條及相關判例,按行為性質、持續時間、受害兒童年齡及背景、被告與兒童的照顧關係、虐待程度及長遠風險評估罪責。虐兒罪最高刑期為十年,量刑核心是保護弱勢兒童及阻嚇他人。人手不足、疫情壓力及不當工作文化並非有力求情理由,因照顧者必須控制行為。37項控罪按嚴重程度分四類,分別以30、21、15及9個月為量刑基準,認罪後減三分一,再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Ding Yuk Kwan(CACC 24/2008)確認虐兒罪最高刑期及保護兒童、阻嚇的首要性,並指出同類案件案情差異大,不宜建立固定量刑指引。HKSAR v Wong Wing Man, Mandy(HCCC 76/2017)列明長期傷害風險及持續行為等量刑因素。辯方援引的其他案件因案情不同,參考價值有限。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本案37項控罪被判監禁50個月,各類刑期分期執行。由於她在合併案另被判監禁30個月,本案其中34個月與合併案分期執行;兩案合計刑期為64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涉及多名幼童及持續虐待的案件可採分期執行,以反映整體罪責。認罪是有效減刑因素,但家庭受影響、工作壓力及機構文化不足以抵銷虐待幼童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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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幼兒工作員虐待幼童會被判多久?
A.

法庭會考慮虐待行為的次數、嚴重程度、兒童年齡及被告的照顧責任。本案被告承認37項控罪,判監50個月,連同合併案合計64個月。

Q.工作壓力可以減輕虐兒罪刑罰嗎?
A.

本案辯方提出人手不足、疫情及機構文化造成壓力,但法庭認為照顧者必須控制行為,該等因素不是有力求情理由,並未因此大幅減刑。

Q.承認虐兒罪可減刑多少?
A.

法庭按照認罪給予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本案四類罪行的量刑基準合計75個月,扣減後為50個月,再因與合併案的整體量刑安排而合計監禁6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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