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許志旭 HCCC182/2024

運送冰毒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2年10個月
販運542克冰毒判囚12年10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Anna Lai J6/10/2024[2025] HKCFI 26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Hui Chi-yuk (許志旭)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Hon Anna Lai J

案情摘要

被告於2024年5月30日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3)條。案情指,2022年7月9日凌晨,他在深水埗福華街附近被截查。警方在其私家車背包內搜出15小包及一大袋含甲基苯丙胺的晶體,化驗證實含542克「冰」毒,街值約332,029港元。另搜出現金、電話及包裝工具。被告承認有人給予3,000港元運送毒品,並承認持有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如何按毒品數量及被告在販運層級中的角色量刑;被告主張自己只是運送者、已有悔意,並應獲認罪三分之一扣減。控方則依案情及其過往四項藏毒及一項販毒定罪,要求法院考慮其重犯及阻嚇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法庭在 Herry Jane Yusuph 案所述並經 Lee Ming Ho 案修訂的量刑方法,並以 Tam Yi Chun 案的指引為基礎。542克「冰」毒屬300至600克級別,量刑幅度為15至20年,按比例得出19年試審起點。法庭接納被告是運送者,屬販運階層較低位置,故採用19年作為審訊後名義起點。然而,被告曾因同類「冰」毒販運被判囚,出獄約兩年半後再犯,屬持續犯,增加三個月至19年3個月。其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判囚12年1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IKLRD 290 提供量刑方法,並由 Lee Ming Ho [2024] 1 HKLRD 1186 修訂。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 確立300至600克「冰」毒的15至20年量刑幅度,並支持以19年作為本案數量的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後,法庭就販運542克「冰」毒判處監禁12年10個月。判刑反映毒品數量、其運送者角色及重犯情況。

判決啟示

運送者雖屬販運階層較低位置,仍須以毒品數量指引量刑;過往同類販毒定罪且未能產生阻嚇作用,可構成持續犯因素並增加刑期。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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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運送542克冰毒通常會判囚多久?
A.

法庭按300至600克冰毒的量刑幅度,以19年作起點,再因被告重犯增加三個月,最後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本案被告監禁12年10個月。

Q.只負責運送毒品會否獲較輕判刑?
A.

運送者通常在販運層級較低,可影響起點刑期;但毒品數量及重犯紀錄仍然重要。本案法庭接納被告是運送者,仍判囚12年10個月。

Q.有販毒前科再犯會如何影響刑期?
A.

若先前同類判刑未能產生阻嚇作用,法庭可視被告為持續犯並加刑。本案被告曾因販運冰毒判囚,出獄約兩年半後再犯,刑期因此增加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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