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家齊案 DCCC405/2024
襲擊執勤警員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海家齊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案情摘要
被告海家齊承認一項替代控罪,即《侵害人身罪條例》(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Ordinance) 第19條所指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2024年1月29日清晨,被告與女友發生爭執,警方到場後將其帶離。被告其後折返單位,因情緒激動而指罵及襲擊第一證人,將打火機擲向對方,並扯拉及推撞對方,使其額頭撞向水錶。傷者有3厘米裂傷,縫六針並休假五天;被告其後被捕並承認襲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替代控罪的量刑,包括襲擊警務人員的嚴重性、傷勢程度、被告受酒精影響及一時衝動是否具求情作用,以及初犯、認罪、悔意和已還押八個月應如何影響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案件雖屬短暫及一時衝動的襲擊,被告亦為初犯、沒有使用武器,傷者已康復並重返工作,但被告明知第一證人正在執行警務工作,法庭必須在量刑時保障當值警務人員。酒精影響並非有效求情理由。綜合傷勢、案情嚴重性及各項求情因素,法庭先定合理刑期為15個月,再因承認控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得出10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依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所涉控罪及認罪扣減原則量刑;判詞指出此類案件沒有適用的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替代控罪後被判監禁10個月。法庭以15個月為起點刑期,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判詞未另作其他命令。
判決啟示
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使傷勢不重、行為短暫及被告屬初犯,仍具有加重性。酒精影響不屬有效求情理由,而認罪可帶來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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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襲擊正在執勤的警員會如何判刑?
法庭會重視警務人員在執行職務時受到襲擊的嚴重性,即使傷勢不重亦可能判監。本案傷者縫六針,被告最終被判監禁十個月。
Q.酒後襲擊他人可以減刑嗎?
本案辯方主張被告受酒精影響及一時衝動,但法庭明確指出酒精影響並非有效求情理由;法庭僅綜合其他因素後判處十個月監禁。
Q.初犯並承認襲擊罪可減刑多少?
被告是初犯,並在案件中承認替代控罪。法庭先定刑期為十五個月,再因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最後判處監禁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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