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zibu Ali HCCC178/2024
受僱運送冰毒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Bazibu Ali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Lai Anna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Bazibu Ali於2023年2月28日從烏干達經埃塞俄比亞抵達香港國際機場,海關在其背包內三件異常堅硬的衣物中發現毒品。政府化驗確認該等衣物含有502克甲基安非他明,即俗稱的“Ice”,零售價約338,256港元。被告承認William安排旅程、提供機票及住宿,並以金錢及協助找工作作為報酬。被告在首次機會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並曾參與但未成功的受控交付行動,亦向神父及烏干達官員提供招募者資料。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的量刑。核心問題包括:502克甲基安非他明應採用何種量刑起點;被告作為國際運毒中介的角色及跨境因素如何影響責任程度;及其及早認罪、參與未成功受控交付行動和參與Father Wotherspoon計劃應獲多少減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危險藥物條例》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3)條,以及HKSAR v Tam Yi Chun所載的量刑幅度,認定300至600克“Ice”經審訊後的量刑幅度為15至20年,502克的算術起點為18年4個月。雖然被告只是運送者,跨境進口因素仍須納入角色及責任程度,故量刑起點上調至19年3個月,即231個月。及早認罪及未成功但真誠參與受控交付合共給予37%減刑,刑期降至12年2個月;參與Father Wotherspoon計劃再獲2個月象徵性減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的量刑方法經HKSAR v Lee Ming Ho [2024] 1 HKLRD 1186修訂,並適用於本案。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提供毒品數量量刑指引;HKSAR v Lo Sze Tung Stephanie [2019] 1 HKC 309說明無果受控交付的減刑幅度;HKSAR v Kilima [2018] 5 HKLRD 88限制參與Father Wotherspoon計劃的減刑通常不超過3個月。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12年。刑期由19年3個月的量刑起點,因及早認罪、參與未成功受控交付及參與Father Wotherspoon計劃而逐步扣減。判決為本案最終刑罰。
判決啟示
即使運毒者只是低層次運送者,國際進口因素仍可提高量刑起點。未成功的受控交付若屬真誠且有一定幫助,可獲額外減刑,但參與Father Wotherspoon計劃通常只支持象徵性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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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替人把冰毒帶入香港會判多久?
刑期取決於毒品數量、角色及其他減刑因素。本案涉及502克甲基安非他明,被告屬運送者並及早認罪,最終被判監禁十二年。
Q.運毒者只是低層運送人,會否獲大幅減刑?
低層運送角色可影響責任評估,但跨境進口仍屬加重因素。法庭承認被告只是運送者,仍因國際販運因素將量刑起點定為十九年三個月。
Q.參與未成功受控交付可以減刑多少?
如被告真誠參與且行動失敗並非由其造成,可獲額外減刑,但幅度有限。本案連同及早認罪合共扣減百分之三十七,另因其他計劃扣減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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