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志威案 HCCC145/2024
販運可卡因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u Chi-wai (余志威)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Lai Anna 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Yu Chi-wai承認兩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第一項涉及於葵涌工業大廈透過月餅匿藏255克可卡因;第二項涉及在上水住所內藏有248.3克可卡因,合計503.3克。被告受人招攬,以20,000港元報酬製作及運送藏毒月餅,並聯絡速遞公司安排運往澳洲。他承認參與包裝、匿藏及出口安排,且犯案時正因另一宗勒索案獲准保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爭議包括兩宗罪應否按合計毒品數量整體量刑、被告在販毒集團中的角色及國際因素如何影響起點,以及其在保釋期間犯案和及早認罪應如何處理。辯方主張被告屬較低層角色,並請求只作有限度加刑。
判決理由
法院依循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認為兩項罪雖在不同日期發生,但應按合計503.3克可卡因的整體數量處理。適用於可卡因的海洛英量刑指引顯示,400至600克的量刑幅度為15至20年;按數量計算的17年7個月只適用於最低層的運送者或倉管者。被告積極製作、包裝及匿藏毒品,並安排出口,故審訊後起點為18年9個月;在保釋期間犯案再加3個月至19年。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整體刑期為12年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所述量刑方法,並依HKSAR v Lee Ming Ho [2024] 1 HKLRD 1186予以澄清。辯方援引HKSAR v Yeung Lee Ming Simon [2018] 1 HKLRD 291,主張國際因素只應增加六個月至一年,但法院按被告實際角色及責任量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均被判刑。每項罪的認罪後刑期為9年6個月;第二項其中3年2個月與第一項連續執行,合計須服刑12年8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製作及匿藏毒品並安排跨境出口者,不會被視為單純運送者。不同日期的相關販毒罪可按總毒品數量整體量刑;保釋期間犯案亦屬加重因素,而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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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製作藏有可卡因的月餅會判刑多久?
法院認為被告不只是運送者,還參與製作、包裝、匿藏及安排出口,因此以503.3克可卡因整體量刑,認罪扣減後判處十二年八個月監禁。
Q.兩宗不同日期的販毒罪可以合併量刑嗎?
可以。在本案中,兩宗罪雖於不同日期發生,法院按合計503.3克可卡因的數量及整體案情量刑,並判處合共十二年八個月監禁。
Q.保釋期間再犯販毒會否加刑?
會。本案被告在另一宗勒索案的保釋期間犯案,法院視此為加重因素,在原有十八年九個月的量刑起點上增加三個月,至十九年後再因認罪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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