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 Man Loi DCCC721/2024

販運混合毒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 監禁24個月
D1因兩項販運罪判監禁2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Casewell1/10/2024[2024] HKDC 1754
合併案件:DCCC1211/2023DCCC721/20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 Man Loi(D1)及 Chan Lo Yee(D2)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Casewell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Ng Man Loi(D1)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案件涉及2023年7月9日在元朗發生的事件。警方在他身上搜出2.95克可卡因,分裝於約26個透明可再封袋內;其後在他居住的寓所搜出另外0.66克可卡因及1.11克氯胺酮,並發現剪刀、匙、電子磅及現金等物品。毒品總量為3.61克可卡因及1.11克氯胺酮,估計街頭價值為5,314.37港元。D1稱毒品供自己吸食,且有每日吸食可卡因的習慣。原列為D2的女友Chan Lo Yee其後獲撤銷起訴並從案件中獲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爭議包括兩種毒品應否按一次整體交易處理、應以哪種毒品作量刑起點,以及混合毒品、認罪、自用成分和低程度社交性販運應如何影響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兩項罪行實際上屬同一宗交易,故以全部毒品總量作整體量刑。根據量刑指引,可卡因3.61克的起點為40個月監禁;氯胺酮的存在須作相應調整,但法庭強調量刑不應純粹機械計算。D1在審訊日認罪,獲25%扣減至30個月;其吸毒習慣及部分毒品供自用,並顯示屬最低程度的社交性販運,再獲扣減6個月,最終為24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Lau Tak Ming(CACC 230/1989)的海洛英量刑指引,以及HKSAR v Hii Siew Cheng(CAAR 7/2007)的氯胺酮指引。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 318/2013)確立混合毒品以較嚴重毒品為起點,再按相關測試調整。法庭亦提及Yusuph案,指出量刑不應被視為純粹數學運算。

裁決與命令

D1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均判處監禁24個月,兩項刑罰按整體毒品交易一併處理。D2已獲撤銷起訴並從案件中獲釋。

判決啟示

混合毒品案件可先以較嚴重毒品的量刑指引作起點,再考慮其他毒品的影響。及時認罪、自用成分及低程度社交性販運均可構成重要減刑因素。本案沒有顯示另有異議意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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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可卡因和氯胺酮通常如何判刑?
A.

法庭以較嚴重毒品的量刑指引作起點,再考慮另一種毒品及個人因素。本案以40個月為起點,扣減後判D1監禁24個月。

Q.毒品供自己吸食會否減刑?
A.

若證據支持部分毒品供被告自用,法庭可酌情減刑。本案的吸毒習慣及尿液篩查結果支持自用成分,D1因此獲減六個月。

Q.在審訊日才認罪可減刑多少?
A.

審訊日認罪通常不獲完整三成扣減,但扣減幅度仍由法庭酌情決定。本案法庭給予D1百分之二十五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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