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hoeman Mary Wilson HCCC78/2024

販運可卡因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6年5個月
販運可卡因罪判囚十六年五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Barnes J1/10/2024[2024] HKCFI 301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Schoeman Mary Wilso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arnes J

案情摘要

被告Schoeman Mary Wilson於2022年11月25日乘航班抵達香港國際機場,經綠色通道時被海關人員截查。她攜帶的行李箱及公事包設有暗格,內藏合共2,857克固體,含2,455克可卡因,估計街頭價值為2,382,738港元。被告最初聲稱行李是在巴西獲贈,後承認明知內有危險藥物,並為非法販運而管有。她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第4(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2,455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被告作為跨境運毒者的角色及其較低層級地位、認罪及其他減刑因素的幅度。控方依據法定最高刑及相關量刑案例處理;辯方則請求按照六步量刑法,充分考慮及早認罪、個人及家庭困難,以及協助禁毒工作的貢獻。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六步量刑法 (six-steps approach)。按照毒品數量,2,455克可卡因落入1,200至4,000克級別,審訊後量刑起點為23至26年。被告是從海外將毒品帶入香港的運毒者,跨境因素屬加重情節,但其在販運階層中屬最低層級;法庭因此採用25年名義起點。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再因支持禁毒運動額外扣減三個月,最終判處16年5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erry Jane Yusuph確立六步量刑法;引用Abdullah確定按可卡因數量的23至26年量刑起點;並依據Kilima Abubakar Abbas,就被告對禁毒工作的貢獻給予額外三個月扣減。《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第4(3)條構成定罪依據,法定最高刑為終身監禁及500萬元罰款。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16年5個月。判刑已包括及早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以及因支持禁毒運動而作出的額外三個月扣減。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跨境運送大量可卡因,即使被告僅屬低層級運毒者,仍會以數量及跨境因素形成甚高量刑起點。外國囚禁所造成的困難不足以帶來額外減刑;具具體證明的禁毒貢獻則可獲有限額外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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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帶可卡因入境香港會判刑多久?
A.

本案被告將2,455克可卡因帶入香港,屬跨境運毒者。法庭以25年為名義起點,考慮認罪及其他減刑後,最終判處監禁16年5個月。

Q.低層級運毒者會否獲大幅減刑?
A.

法庭承認被告是販運階層中最低層級的運毒者,但數量及跨境因素仍導致高量刑起點。法庭最後僅按認罪及其他因素作有限扣減,判囚16年5個月。

Q.認罪及參與禁毒工作可減刑多少?
A.

被告的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另因支持禁毒運動獲額外三個月扣減。法庭並未因她在外國服刑的困難而再減刑,最終判處16年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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