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Queen 訴 Lee Sau Ping CACC189/1995
策劃殺害女兒判刑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he Queen v Lee Sau Ping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Power署理首席法官、Mayo上訴法官、P. Chan法官
案情摘要
申請人Lee Sau Ping被控謀殺五歲女兒,其後以責任能力減弱為由承認誤殺,控方接受該認罪,原審判處監禁十年。申請人自幼因腦部受傷而有輕度智力障礙,並有不幸婚姻及家庭經歷;她過往亦曾虐待受害人。1994年2月7日,她將女兒帶離保良局,翌日向社工訛稱女兒被朋友帶往中國。九日後,女兒被發現死在碼頭附近的尼龍袋內。申請人承認曾將女兒放入袋中、投入海中並令其溺斃,且事前已策劃數日,拘捕後又提供互相矛盾的說法掩飾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申請人主張原審錯誤評估其法律責任程度,過分偏離辯方醫生認為責任僅屬中等的意見,並過分重視對公眾的危險因素。她又認為十年刑期過重,且原審沒有訂定量刑起點或充分考慮認罪折扣。爭議核心是刑期是否明顯過重。
判決理由
法院區分醫療評估與法律責任:醫生可評估精神狀況,但責任程度須由法官根據全部醫療報告及案情作法律判斷。各醫生雖認為精神障礙導致衝動及不理性,卻一致認為申請人能夠策劃、執行殺人計劃,並編造故事掩飾罪行,故原審認定其責任相當重大有充分依據。公共危險不限於陌生人,也包括親屬及相識者。對此類刑幅由感化令至終身監禁的罪行,法官未必能合理訂定量刑起點;法院應審視整體刑罰是否明顯過重。考慮周詳策劃、對幼女的冷酷行為、執行方式、掩飾行為及僅屬輕微精神影響後,十年刑期並非明顯過重。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院主要依據誤殺及責任能力減弱案件的量刑原則,並強調量刑法官可綜合醫療證據及全部案情作出法律責任評估。
裁決與命令
上訴法庭拒絕申請人就刑期提出上訴的許可申請。原審就責任能力減弱誤殺所判處的十年監禁維持不變,法院認為刑期並非明顯過重。
判決啟示
精神科醫生對精神狀況及醫療責任的意見,不取代法官對法律責任的判斷。公共危險可涉及家人及相識者。對量刑幅度極廣的罪行,未列明量刑起點或認罪折扣,並不必然使刑罰失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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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責任能力減弱殺害子女可判監多久?
法院會考慮責任程度、公共危險、策劃及掩飾行為等整體因素。本案申請人承認誤殺後被判監禁十年,法庭認為刑期並非明顯過重。
Q.醫生認為責任中等,法官可以判定責任重大嗎?
可以。醫生提供的是精神狀況的醫療意見,法律責任由法官按全部醫療報告及案情判斷。本案法庭認為原審作出較高責任評估有充分依據。
Q.量刑沒有列出起點是否代表刑期無效?
不一定。對刑幅由感化令至終身監禁的罪行,法官可以整體評估而不訂定起點。本案法庭認為原審即使沒有列出起點或認罪折扣,十年刑期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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