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紹戩案 DCCC1316/2023
販運兩種毒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紹戩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淑文
案情摘要
被告黃紹戩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134章第4(1)(a)及(3)條。2023年8月22日,警方在黃大仙截停被告,並在其使用的輕型貨車內搜出可卡因及氯胺酮,包括含1.97克可卡因及3.23克氯胺酮的固體,另有電子磅、流動電話及現金。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擁有毒品作販運用途。被告29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發前任職送貨工人,因失業及受損友引誘而運送毒品。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同時販運可卡因及氯胺酮的判刑起點如何計算,以及應採用個別方式還是綜合方式處理不同毒品。法庭亦須考慮被告作為運送者的角色、同時販運兩種毒品所帶來的加刑因素,以及適時認罪的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相關判刑指引,先以較具毒性的可卡因作基準,1.97克可卡因的判刑起點為31個月。由於另有3.23克氯胺酮,法庭採用綜合方式,並參考荒謬檢測、換算檢測及比例檢測,以避免個別相加導致不相稱結果。考慮兩種毒品可供應較廣泛市場,刑期再加2個月,總判刑起點為39個月。被告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最終判監26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AG v Pedro Nel Rojas 及 R v Lau Tak Ming,確立可卡因的判刑指引;引用 Hii Siew Cheng 處理氯胺酮量刑。HKSAR v Yip Wai Yin、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 及 HKSAR v Chan Yuk Leong 則支持多種毒品的綜合計算及三種檢測方法。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以39個月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被告監禁26個月。
判決啟示
同時涉及不同毒品時,法庭不必把各毒品的刑期機械相加;可先以毒性較強的毒品定基準,再按其他毒品作合理調整。不同毒品亦可能因擴大供應市場而構成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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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同時販運可卡因和氯胺酮會如何判刑?
法庭採用綜合方式,以較具毒性的可卡因作基準,再因應氯胺酮及擴大市場因素調整刑期。本案起點為39個月,認罪扣減後判監26個月。
Q.販運少量可卡因通常如何計算量刑起點?
根據本案引用的指引,販運十克以下可卡因的刑期為二至五年;1.97克可卡因的起點計為31個月。本案法庭再因另一種毒品作調整。
Q.販運毒品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本案被告適時認罪,獲判刑起點三分之一的扣減;39個月因此減至26個月。法庭並確認除認罪外沒有其他有效減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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