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凱迪案 DCCC950/2023

販運氯胺酮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4年4個月
販運氯胺酮罪判囚四年四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27/9/2024[2024] HKDC 165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邵凱迪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被告人邵凱迪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3年5月3日,警方在九龍油麻地白加士街截停被告人,並在其斜孭袋內搜出兩個載有危險藥物的膠袋。化驗證實共有249克固體,含75.7克氯胺酮,估計市值38,228.5港元。被告人亦被搜出多種貨幣及兩部手提電話,後承認管有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問題是75.7克氯胺酮的販運應採用何種量刑起點,以及被告人的兩項同類前科和適時認罪應如何影響刑期。辯方主張被告人只是毒品帶家或保管人,罪責最低,應以6年3個月為起點並因認罪扣減三分一;控方立場則須依量刑指引及前科作適當加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氯胺酮販運量刑指引,認定50至300克的審訊後刑期範圍為6至9年,並以75.7克對應的6年3個月作起點。量刑指引並非數學公式,須考慮案件整體情況。兩項同類前科屬加刑因素,刑期增加3個月;毒品販運屬極嚴重罪行,個人背景影響有限。被告人適時認罪,獲三分一扣減,最終刑期為4年4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 及 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 [2020] HKCA 974,確認氯胺酮販運量刑範圍及相關指引;並引用 HKSAR v Chan Yuk Leong、HKSAR v Islam Azharul 及 HKSAR v Har Tsz Yui 說明量刑不得機械計算、前科及認罪的作用。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判處監禁4年4個月。刑期由判刑日起計,判決理由書未另作其他命令。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同類前科可在量刑起點上加刑,而適時認罪可帶來三分一扣減;兩者須依次計算。法庭亦重申毒品販運極為嚴重,個人背景通常不會大幅降低刑責。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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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75.7克氯胺酮會判囚多久?
A.

法庭以6年3個月為量刑起點,因兩項同類前科加刑3個月,再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判處被告人監禁4年4個月。

Q.販毒同類前科會如何影響刑期?
A.

同類前科可作為加刑因素。本案被告人有兩項同類定罪,法庭在6年3個月的起點上增加3個月,之後才計算認罪扣減。

Q.及早認罪販運毒品可減刑多少?
A.

法庭認為被告人適時認罪並同意案情,給予三分一扣減;在加入前科加刑後,刑期由6年6個月減至4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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