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淇慧案 DCCC542/2024

運送瀕危龜隻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8個月
兩罪認罪後總刑期為監禁18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27/9/2024[2024] HKDC 156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熊淇慧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案情摘要

被告人於2024年1月27日從日本東京抵達香港,海關在其寄艙行李內發現64隻龜,包括60隻活卡羅萊納箱龜、1隻死卡羅萊納箱龜及3隻活斑點水龜。所有龜均屬《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附錄II物種,被告人未能出示有效《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出口文件。部分龜被放在膠盒內,另有37隻以打結襪子包裹。漁護署認為有關包裝及運送方式會造成不必要及可避免的痛苦。被告人承認進口違規及殘酷對待動物兩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核心法律爭議:第一,無有效公約出口文件而進口附錄II物種是否構成《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11(1)條罪行;第二,將64隻龜以不適當方式寄艙運送是否構成殘酷對待動物。量刑上則爭議物種數量、價值、保育嚴重性、認罪及被告個人情況應如何衡量。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修訂後的《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大幅提高刑罰,反映阻嚇瀕危物種非法貿易及履行國際保育義務的重要性。涉案龜隻數量達64隻、價值超過港幣65萬元,且包裝方式在長途寄艙運送中會令動物承受碰撞、低溫、缺乏食水及糧食的風險,故罪責嚴重。被告稱只是替朋友運送且沒有收款,不足以成為違法藉口。法院以控罪一24個月、控罪二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之一,並按刑期總體原則部分分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參考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罗勇 [2019] HKDC 1152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肖松进 [2019] HKDC 1173;兩案涉及藏在行李箱內的龜,控罪二均以3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法院亦參考 HKSAR v Siricheunvichit Pawat [2023] HKDC 1855及 HKSAR v. Rasolonirina Marie Yvon Aljmi [2020] HKDC 170,以反映販運瀕危物種的嚴重性。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就兩項控罪認罪。控罪一判監16個月,控罪二判監4個月;其中控罪二刑期的2個月與控罪一分期執行,總刑期為18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判決強調瀕危物種案件具有重大公共及國際保育利益,即使被告沒有收取報酬,代朋友運送亦不會消除罪責。認罪是主要減刑因素;健康問題則可由懲教署處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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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公約文件帶龜入境會如何判刑?
A.

進口附錄II龜隻而沒有有效出口文件,可構成《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罪行。本案因數量多、價值高及保育風險重大,認罪後控罪一判監16個月。

Q.把龜放在行李箱運送是否屬於殘酷對待動物?
A.

如包裝限制活動並使動物承受碰撞、低溫、缺乏食水及可避免的傷害,可能構成殘酷對待動物。本案法院就有關控罪判監4個月。

Q.替朋友運送瀕危龜隻但沒有收錢可否免刑?
A.

沒有收取報酬及只是替朋友運送,並不能成為違反香港法例的藉口。法院認為保育及阻嚇需要凌駕該因素,最終判處被告人總刑期1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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