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罪包含多項行為是否構成重複起訴?

The Queen 訴 Lee Chi-Ching 及 Yung Ching-Ping CACC333/1993

撤銷定罪
控罪因重複起訴而無效,定罪被撤銷。
上訴法庭(刑事)Silke, V-P. Mortimer, J.A. and Leonard J.18/8/199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he Queen v Lee Chi-Ching and Yung Ching-Ping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 法官:Silke 副庭長、Mortimer 上訴庭法官、Leonard 高等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兩名上訴人(D1及D2)為 Major Victory Investment Limited 的董事,該公司由一名廣東商人提供資金,旨在經營外匯、黃金買賣。公司於1990年開業,聘請大量員工並進行推廣。隨後公司因經營虧損於1991年結業並進入接管程序。控方指控兩人違反《保障投資者條例》(Protection of Investors Ordinance) 第3(1)(b)條,透過欺詐或罔顧後果的失實陳述誘使公眾投資。原審法官裁定兩人罪名成立,兩人隨後提出上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控罪是否因「重複起訴」(duplicity) 而在法律上無效。控方在單一控罪中指控多項不同的誘使投資行為,導致原審法官在認定事實時出現混亂,未能針對個別投資者受誘使的情況作出明確裁決。

判決理由

上訴庭指出,若控罪包含多於一項罪行,即屬重複起訴。本案控罪將多種不同的失實陳述及誘使行為混為一談,導致原審法官無法針對個別受害人作出具體事實認定。由於控罪本身在法律上存在根本性缺陷,且該缺陷並非僅屬技術性,影響了審訊的公正性,法庭不能應用「但書」(proviso) 來維持定罪,因此必須撤銷定罪。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了 R v Ballysingh (1953) 37 Crim. App. R. 28、R v Thompson, 9 Crim. App. R. 252 及 R v Au Yuk Keung [1980] HKLR 287,探討在重複起訴情況下應用「但書」的原則。

裁決與命令

上訴庭批准兩名上訴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將申請視為實質上訴聆訊。法庭裁定原審定罪不穩妥,最終撤銷兩人的定罪。

判決啟示

本案確立了控罪必須精確,不得將多項罪行合併於同一控罪中。此外,法庭指出當控方被要求在串謀罪與實質控罪之間作出選擇時,串謀罪通常應存檔 (lie on the file) 而非直接判處無罪,以免影響後續法律程序。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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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什麼是重複起訴 (duplicity)?
A.

重複起訴是指在單一控罪中指控多於一項罪行。本案中,控方將多種不同的誘使投資行為合併在同一控罪內,導致法庭無法確定被告具體觸犯了哪一項行為,因此被裁定為法律上無效。

Q.為什麼控罪重複起訴會導致定罪被撤銷?
A.

若控罪重複起訴,會令被告難以辯護,並導致法官在認定事實時出現混亂。本案中,由於控罪缺陷嚴重影響了審訊公正性,法庭無法應用「但書」(proviso) 維持定罪,故必須撤銷。

Q.控方在串謀罪與實質控罪之間應如何選擇?
A.

法庭指出,當控方被要求作出選擇時,未被選中的控罪通常應存檔 (lie on the file),而不應直接判處無罪,以免產生法律上的不當影響。本案原審法官直接判處無罪的做法被視為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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