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如何量刑?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鴻勝 DCCC1095/202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鴻勝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謝沈智慧
案情摘要
被告人陳鴻勝承認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罪及一項「使用公共小巴,但無認可固定點,認可固定點的設計須使車輛所有後排座位的可回卷安全帶能穩妥固定在正確位置上」罪。案情指,被告人駕駛小巴在西貢公路(北行)超速行駛(時速約65公里,限速50公里)。死者在沒有交通燈控制的行人輔助線約5米外急步橫過馬路,被告人未能及時停車,撞到死者致其死亡。小巴上載有16名乘客,其中2個座位的安全帶搭扣損壞。法證專家報告指出,即使被告人以時速50公里行駛,也未必能完全停下,但撞擊速度會較低。被告人有交通定罪記錄,並曾被運輸署要求完成駕駛改進課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法律爭議在於如何根據「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的量刑原則,評估被告人的罪責程度,並確定適當的監禁刑期及停牌期限。控方大律師援引案例,建議法庭採納12至18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理由是被告人超速不多,且死者非法橫過馬路。法庭需考慮被告人的駕駛態度、超速程度、死者行為以及過往交通記錄等因素,以判斷其罪責屬於何種程度。
判決理由
法官謝沈智慧在分析「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的量刑時,引用了律政司司長 訴 房濟民 CAAR 6/2007及律政司司長 訴 潘永基及另一人 [2007] 1 HKLRD 660等案例,並特別強調了《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的最高刑罰及停牌規定。法庭認為,儘管死者非法橫過馬路,被告人超速駕駛公共小巴並載有乘客,且在行人過路處附近未減速,顯示其駕駛態度罔顧其他道路使用者安危(recklessness)。法庭指出,被告人有慣性違反交通規則的記錄,即使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後仍有超速行為。綜合考慮所有因素,法庭裁定控罪1的量刑基準為2年監禁,並因被告人首次被定罪,停牌5年。對於控罪2,法庭以罰款1,500元作為量刑基準。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主要引用了以下案例:
- 律政司司長 訴 房濟民 CAAR 6/2007:上訴法院就危險駕駛或魯莽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的量刑指引,引用了英國上訴法院在 R v Cooksley [2003] 3 All ER 40 的判決,並列出加重和減輕刑罰的因素。
- 律政司司長 訴 潘永基及另一人 [2007] 1 HKLRD 660:香港上訴法庭引用 Cooksley 判決的原則性指引,並強調危險駕駛行為的嚴重後果及阻嚇作用,但指出 Cooksley 的量刑框架不應機械式套用。
- 律政司司長 訴 廖國鎮 [2011] 1 HKC 70:上訴法庭就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的量刑基準及原則進行討論,並提及 Cooksley 的罪咎分類及判刑框架。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天生 [2011] 1 HKLRD 337:上訴法院強調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罪應嚴懲,但判刑需考慮整體情況及被告人的刑責,不應因最高刑罰提高而普遍增加所有同類案件的判刑。
-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關韻琪 [2020] 5 HKLRD 425:上訴法庭就危險駕駛引致他人受傷罪的量刑起點提供指引。
- HKSAR v Ng Siu Bun [2019] HKCA 1457:引用此案以說明即使死者違法橫過馬路,被告人仍不能漠視行人。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處:
- 控罪1「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監禁16個月,並取消駕駛任何類型車輛或獲取任何駕駛牌照5年。被告人須於停牌期最後三個月內自費修習及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後才可復牌。
- 控罪2「使用公共小巴,但無認可固定點」:罰款1,000元,從保釋金扣除。 法庭給予被告人適時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了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的嚴重性,即使受害人有違規行為,駕駛者仍有責任保持警惕。法庭強調,量刑時需全面考慮被告人的駕駛態度、超速程度、過往記錄以及對道路使用者安全的罔顧程度。此外,本案再次確認了 Cooksley 案的量刑指引在香港的適用性,但同時強調不應機械式套用,而應根據香港的具體情況和整體刑責進行評估。被告人即使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後仍有違規行為,這也成為加重其罪責的因素之一。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量刑原則是什麼?
法庭會考慮罪咎程度,分為沒有加刑因素、中度罪咎、高度罪咎及極高罪咎,並參考案例訂立量刑起點。本案中,法庭裁定被告人因罔顧道路使用者安危,量刑基準為2年監禁。
Q.即使行人違規,駕駛者是否仍需負責?
是的,法庭強調即使死者非法橫過馬路,駕駛者仍不能漠視行人。本案中,被告人因超速及未在行人過路處附近減速,被認定有罔顧他人安危的行為。
Q.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後再犯交通違規會如何影響判刑?
法庭會將此視為加重罪責的因素。本案中,被告人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後仍有超速及違反交通標誌的記錄,顯示其駕駛態度有問題,影響了量刑。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AR7/2006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