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志強案 DCCC1300/2023

經營煙窟及販毒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7個月
兩罪總刑期為監禁27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26/9/2024[2024] HKDC 160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志強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崔美霞

案情摘要

被告人黎志強承認兩項控罪:經營煙窟,以及販運危險藥物。2023年7月31日,警方在旺角廣東道一個約700平方呎的單位進行反毒品行動,由被告人開門。單位內有吸食毒品的工具、價目表、現金及電子磅,並檢獲含海洛英、可卡因及咪達唑侖的毒品。被告人承認自己是該處負責人,管理場所並向顧客售賣毒品,顧客亦可在內吸食。案發時他是第一天工作,獲約定每日收取1,500元。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控罪的量刑:經營煙窟的合適量刑起點,以及同時販運海洛英、可卡因和咪達唑侖時應如何計算刑期。辯方依賴小規模煙窟及多項販毒量刑案例,並要求考慮認罪、悔意及兩項控罪部分刑期同期執行;控方則強調罪行嚴重及被告的相關刑事紀錄。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及相關案例判刑。經營煙窟沒有具體量刑指引,但上訴法庭在 HKSAR v Lam Lai Chu Patsy 採納12至24個月為量刑起點;鑑於本案屬中型規模並涉及三類毒品,起點定為18個月,認罪後減至12個月。販毒方面,法庭採用綜合方式,並以荒謬法、換算方式及比例方式互相比較。海洛英及可卡因合共1.47克,起點為29個月;咪達唑侖份量輕微,不另加刑。涉及多類毒品是加刑因素,故加兩個月至31個月,認罪後減至21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Lam Lai Chu Patsy 確立經營煙窟12至24個月的量刑起點。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提供少量海洛英及可卡因的販毒量刑指引。AG v Rojas 確認相關指引適用於可卡因;AG v Chan Chi Man 涉及咪達唑侖。HKSAR v Butt Muhammad Gulzar 說明涉及多於一類毒品屬加刑因素;HKSAR v Islam S M Majharul則涉及加刑因素的考慮。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控罪均判處監禁。經營煙窟判囚12個月;販運危險藥物判囚21個月。兩項刑期部分分期執行,其中6個月與另一罪刑期分期,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7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涉及多種危險藥物時,法庭可比較綜合、荒謬、換算及比例測試,以選定適當量刑基準。即使被告有過往販毒定罪,如定罪時間久遠,法庭未必加刑;但多類毒品本身仍可構成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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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經營煙窟及販毒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本案涉及中型煙窟及海洛英、可卡因和咪達唑侖。法庭考慮規模、毒品種類、數量及認罪後,兩罪總刑期定為監禁27個月。

Q.同時販運幾種毒品會否加刑?
A.

法庭指出,販運多於一種危險藥物可屬加刑因素,因為能迎合較大的市場。本案因涉及三類毒品,在29個月起點上加兩個月,再因認罪減刑至21個月。

Q.過往有販毒定罪會否令今次刑期增加?
A.

被告過往有販毒定罪,但相關定罪在2005年及2019年,距本案已有一段時間。法庭因此沒有就此加刑,最終兩罪總刑期仍為監禁27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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