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賢康案 HCCC137/2024
分裝及運送毒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ui Yin-hong (呂賢康)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Lai Anna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一項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2022年5月20日,海關人員在沙田君悅酒店727號房外截查被告,並在其持有房卡的房間內搜出174.13克可卡因、135.96克氯胺酮及含有微量四氫大麻酚的固體,另有大量分裝袋、封口機、電子磅及現金10,200港元。被告承認替毒品分裝、儲存及運送,並按每24克收取1,000港元報酬。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多種危險藥物的合併量刑方法、被告在販運層級中的角色,以及早期認罪、年齡、清白紀錄和家庭財政困難應否構成額外減刑因素。控方依據毒品數量及分裝行為主張較高責任;辯方則主張被告只是運送者及看守者,應從輕判刑。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上訴法庭所確立的量刑方法,採用合併計算,而非將兩類毒品的起點刑期直接相加。可卡因屬較嚴重毒品,174.13克的起點為11年3個月;氯胺酮則須作向上調整。法庭以荒謬性、換算及比例測試核對結果,並認定被告參與分裝,角色高於單純運送者或看守者。兩類毒品可供較廣市場及對使用者產生合併影響,故再加3個月,審訊後名義起點為12年。早期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折扣,最終判刑8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並依HKSAR v Lee Ming Ho [2024] 1 HKLRD 1186的澄清處理多種毒品的合併量刑。法庭亦採用適用於海洛因的量刑指引作為可卡因量刑參考,並認為個人及家庭困難不能另作減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的認罪獲接納;法庭以審訊後12年為名義起點,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被告監禁8年。判刑由法庭正式施加。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多種毒品案件不必把各自起點刑期機械相加,法院可採用以較嚴重毒品為基礎的合併方法。參與分裝會提高被告的角色評價;清白紀錄、年輕及家庭困難本身未必構成額外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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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同時販運可卡因和氯胺酮會判刑多久?
法庭會考慮兩種毒品的數量、毒性、角色及整體情況,不一定將兩個起點刑期直接相加。本案合併計算後,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判處被告監禁八年。
Q.替毒品分裝的人只是運送者嗎?
參與大量毒品分裝可顯示被告的角色高於單純運送者或看守者。本案被告擁有分裝工具並實際分裝毒品,法庭因此提高其責任評價。
Q.早期認罪可以減少多少毒品刑期?
在本案中,被告於最早機會認罪,獲得三分之一刑期扣減。法庭由審訊後名義起點12年扣減至最終監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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