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威龍案 DCCC1268/2023
販運兩種毒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威龍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明新
案情摘要
被告黃威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3年8月15日,警方在葵涌截停並搜查被告,在其衣物內發現1.00克氯胺酮及4.50克可卡因,分裝於多個小膠袋。被告承認購入毒品並計劃轉售,身上另有現金9,534元及一部流動電話。毒品總估計市值超過7,000元。被告24歲、初犯,因失業及家庭醫療開支犯案,辯方請求從輕判刑。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販運兩種危險藥物時,應採用個別計算或綜合計算量刑起點;如何按可卡因及氯胺酮的相關指引、毒品種類及份量作出公平比例的刑罰。被告承認控罪,辯方主張量刑起點應為42至44個月,並提出年輕、初犯及家庭困難等求情因素。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監禁是唯一適當刑罰。對於多種毒品,若逐一計算,總量刑起點會不合理地高於將全部毒品視為較嚴重毒品的結果,因此應採用綜合方式。法院依據相關量刑指引及荒謬測試 (absurdity test)、轉換測試 (conversion test)和比例測試 (ratio test),以4.50克可卡因的40個月為基礎,調高1個月至41個月;因涉及多於一種毒品,再加1個月至42個月。被告認罪扣減14個月,初犯再扣減2個月,最終為26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 及 HKSAR v Abdallah [2009] 2 HKLRD 437 作為可卡因販運的量刑指引,引用 SJ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 作為氯胺酮指引,並依循 HKSAR v Islam Majharul CACC 67/2019 處理多種毒品的量刑計算。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判處監禁26個月。法院認為監禁是唯一選擇;認罪及無刑事定罪紀錄已獲相應扣減。
判決啟示
涉及多種毒品時,法院可採用綜合量刑方法,避免逐項相加造成不合比例的刑罰。毒品種類、相對烈性及份量均會影響量刑基礎;年輕及初犯並不必然導致非監禁處分。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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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氯胺酮和可卡因會判刑多久?
法院會按毒品種類、數量及量刑指引處理,涉及多種毒品時可採用綜合方法。本案被告因販運1克氯胺酮及4.5克可卡因,最終被判監禁26個月。
Q.販運多種毒品是否會逐項相加刑期?
不一定。若逐項計算會造成不合比例的結果,法院可採用綜合量刑方法。本案逐項計算會得出64個月起點,法院因此採用較公平實際的綜合方法。
Q.初犯和認罪可以避免販毒入獄嗎?
初犯及認罪可以減輕刑罰,但不必然避免監禁。法院認為本案毒品種類及數量使監禁成為唯一選擇,並在42個月起點上因認罪及初犯減至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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