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F. DCCC140/2023

父親猥褻女兒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二十七個月
兩項罪名判監,刑期連續共二十七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E Lin24/9/2024[2024] HKDC 159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F.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E Lin

案情摘要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根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200章第122(1)條的猥褻侵犯另一人,以及根據同條例第24(a)(i)及第27條的刑事恐嚇。2022年9月30日,被告在照顧其十二歲女兒時,隔着衣物觸摸她的臀部、背部及乳房,並在她躲開後再次觸摸其臀部。其後雙方爭執,女兒提及自殺,被告以水果刀指向她並作出刺擊動作,聲稱自己是三合會成員且不介意用刀殺人。心理報告顯示受害人持續受焦慮、創傷後壓力及解離症狀影響。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猥褻侵犯另一人及刑事恐嚇的量刑,尤其是受害人年幼、被告身為生父及照顧者所造成的信任違反、心理傷害、保護年輕人的需要,以及兩項刑期應否同期或連續執行。控方與辯方沒有提出實際案情的先例協助;法庭須按案情及整體性原則量刑。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量刑須反映立法者將猥褻侵犯最高刑罰由五年提高至十年的意圖,並履行保護年輕人及反映社會憎惡此類行為的責任。被告是受害人的生父、獲法院授予照顧權的人,故行為構成嚴重信任違反;受害人的持續心理創傷亦屬重要因素。參考 Attorney General v Lee Kui Man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Tsz Kin 所確認的阻嚇、保護兒童及考慮心理傷害原則,第一項以監禁二十四個月為量刑起點,第二項判監禁三個月;依整體性原則,兩刑連續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Attorney General v Lee Kui Man [1997] HKLRD 576確認保護女性及女童、刑罰須具阻嚇作用,並批准猥褻侵犯案件十八個月的量刑起點。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ong Tsz Kin [1998] HKC 32指出須考慮受害人的心理傷害及保護年輕人免受猥褻侵犯。法庭亦依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1)、第24(a)(i)及第27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兩項罪名被判刑。第一項監禁二十四個月,第二項監禁三個月;兩項刑期連續執行。被告須服總刑期二十七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本案突顯父母或照顧者對未成年受害人作出性侵犯時,信任違反及受害人的長期心理傷害均會顯著加重刑責。法庭沒有把無證據顯示與被告有關的撤回指控企圖列為加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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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父親隔着衣物觸摸十二歲女兒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被告身為生父及照顧者,行為嚴重違反信任,並造成受害人長期心理創傷;猥褻侵犯罪判監禁二十四個月。

Q.用水果刀恐嚇女兒會判監多久?
A.

被告在爭執中以水果刀指向女兒並作刺擊動作,構成刑事恐嚇;法庭判監禁三個月,並命令與猥褻侵犯罪刑期連續執行。

Q.猥褻侵犯及刑事恐嚇兩罪刑期會否同期?
A.

法庭考慮受害人年幼、被告的照顧者身份、信任違反及心理傷害後,認為刑期應連續執行,總刑期為二十七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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