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 Ka-yiu HCCC60/2024
受僱運送毒品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i Ka-yiu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arnes J
案情摘要
被告李家耀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案件由裁判官定罪後移交高等法院判刑。海關人員在葵芳一個遊樂場看見被告從灌木叢取出白色物品,之後在其攜帶的綠色回收袋內搜出14袋含甲基安非他明的晶體,共含「冰」243克。被告所居住的單位內另搜出含「冰」750克的毒品、電子磅、真空封口機及大量膠袋。涉案「冰」合共993克,估計街頭價值為684,356.10元。被告案發時16歲、無刑事定罪紀錄,辯方指其受年長人士引誘並擔任低層次運送者。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應如何量刑。控方依涉案「冰」的總重量及販運罪的嚴重性處理;辯方則主張被告案發時僅16歲、屬受年長人士利用的信差、角色低微且及早認罪,應大幅減刑。爭議亦包括兩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 Herry Jane Yusuph 所述的六步量刑方法。首先,涉案「冰」為993克;依 Tam Yi Chun and Abdallah,600至1,200克的量刑起點為20至23年,按數學計算接近22年。其次,被告屬最低層次的運送者,且案發時為16歲,明顯受年長人士利用,因此將審訊後名義量刑起點定為20年。法庭沒有發現加刑因素;被告在最早機會認罪,獲三分之一認罪扣減,最終每項罪判13年4個月,並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採用 Herry Jane Yusuph 所確立的六步量刑方法,逐步考慮毒品數量、被告角色、量刑幅度、加刑因素、求情因素及整體公平性。Tam Yi Chun and Abdallah 提供含「冰」993克所屬數量級別及20至23年的量刑起點。法庭亦依《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1)(a)及(3)條處理定罪罪行。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各判監13年4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合共判監13年4個月。法庭接納其年輕、角色低微及及早認罪,但認為刑罰仍須反映販運993克「冰」的嚴重性。
判決啟示
本案展示大量「冰」販運案件的六步量刑框架:毒品數量先決定量刑範圍,其後按角色及年齡調整。年輕及被利用可降低名義起點,但不會消除大量毒品販運的嚴重性;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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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6歲少年運送冰毒會被判多久?
法庭考慮被告案發時16歲、角色屬最低層次運送者及及早認罪,但因涉及993克冰毒,兩項販運罪仍各判監13年4個月,並同期執行。
Q.運送993克冰毒的量刑起點是多少?
依據相關量刑案例,600至1,200克冰毒的量刑範圍為20至23年。法庭因被告年輕及屬低層運送者,採用20年名義起點,最後判刑13年4個月。
Q.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會否分開服刑?
本案兩項罪各判監13年4個月,但法庭命令刑期同期執行,因此被告實際合共服刑13年4個月,而非兩罪相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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