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的條件?
The Queen v Oscar Lai Ka To CACC229/199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THE QUEEN v OSCAR LAI KA TO
- 法院:上訴法庭 (Court of Appeal, CA)
- 法官:Bokhary JA
案情摘要
申請人是一名律師,因五項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第4(1)(a)條,於去年6月2日在高等法院被定罪。翌日,他被判處七年監禁,同期執行。申請人現正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其上訴聆訊預計將於明年3月1日開始,並可能持續八週。若不獲准保釋,申請人到上訴結果公布時將已服刑三年。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在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的申請中,當上訴聆訊預計需時較長,導致申請人可能在上訴結果公布前已服滿大部分刑期時,法庭應如何平衡公眾利益與申請人的人身自由。申請人主要依賴「時間因素」作為保釋理由,即若不獲保釋,他將在結果公布前服刑三年。控方則引用 R. v. Watton 案,指出保釋僅在上訴極可能成功或判刑可能在上訴聆訊前服滿的情況下才獲准。
判決理由
法官指出,等候上訴期間保釋屬例外情況,但法庭的司法管轄權不受《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香港法例第221章)第83R條或任何慣例所限制。法庭不一定會拒絕基於「時間因素」提出的保釋申請,即使拒絕保釋不會使上訴變得無意義。法官強調,必須仔細審視所有情況,並非單純依賴數學計算。本案中,法官認為拒絕保釋可能造成不公的風險,遠大於申請人獲准保釋後不歸案的風險,因此決定批准保釋。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引用並遵循了 R. v. Tam Chung-sing [1988] 2 HKLR 214 案的原則,該案中 Cons VP 批准了基於「時間因素」的等候上訴期間保釋,即使申請人到上訴結果公布時僅服刑過半。法庭亦考慮了 R. v. Watton (1978) 68 Cr App R 293 案,但指出該案的原則並非本港法庭的唯一考量。
裁決與命令
法庭批准申請人等候上訴期間保釋,並維持了初審法官先前設定的五項保釋條件。這些條件包括:100萬港元現金保釋金、200萬港元自簽擔保、三名擔保人共500萬港元擔保、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予法庭,以及承諾不離開香港。
判決啟示
本判決重申,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的決定需全面考量所有情況,而不僅限於上訴成功可能性或刑期是否會在上訴前服滿。法庭在衡量潛在不公與潛在潛逃風險時,會採取平衡做法。此案亦強調了《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3R條賦予上訴法庭的廣泛酌情權,不受嚴格慣例限制。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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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等候上訴期間可以申請保釋嗎?
可以。香港上訴法庭有權批准等候上訴期間保釋,但這屬於例外情況,需全面考量所有因素。
Q.如果上訴時間很長,會影響保釋申請嗎?
會。本案中,法庭考慮到申請人若不獲保釋,到上訴結果公布時將已服刑三年,這是一個重要的考量因素。
Q.等候上訴期間保釋的條件通常有哪些?
本案中,保釋條件包括現金保釋金、自簽擔保、擔保人擔保、交出旅遊證件及承諾不離開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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