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So Ka-wai HCCC43/2024

受僱運送氯胺酮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4年8個月
販運氯胺酮罪判監禁十四年八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Barnes J23/9/2024[2024] HKCFI 2950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So Ka-wai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arnes J

案情摘要

被告 So Ka-wai 承認一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134章)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案件由裁判官移送高等法院判刑。警方在葵涌一幢工業大廈的處所搜出合共52,727克氯胺酮,估計市值41,602,949港元,並發現包裝、磅重及分裝工具。被告承認受一名稱為“Mau Chai”的人士指示,收取五板貨物、把毒品運往處所、分成每包250克,並準備作後續交付;他可收取30,000港元及按公斤計算的報酬。被告有八項前科,其中五項涉及管有危險藥物。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52,727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被告作為包裝員及運送者的角色、過往管有毒品前科是否加刑,以及及時認罪應獲多少扣減。辯方強調被告僅屬較低層次角色、因經濟困難犯案,並提出相關判例及認罪因素;控方則依毒品數量及罪行嚴重性主張嚴厲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 Herry Jane Yusuph 案所述的六步量刑方法,先考慮毒品數量,再評估被告角色、罪行情節、加刑因素、減刑因素及整體公平性。52,727克氯胺酮遠超1公斤,並屬超過3,000克的範圍,故以22年作審訊後名義量刑起點。被告雖為包裝員及運送者,並非主腦或組織者,但角色仍然重要。其五項管有毒品前科沒有導致加刑;由於在最早機會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最終刑期為14年8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據 Herry Jane Yusuph 案的六步量刑方法。Hii Siew Cheng 案指出,販運超過1公斤氯胺酮的量刑起點至少為14年;Chan Ka Yin 案確認 Sin Chung Kin 案的方針,即販運超過3,000克可有超過20年的起點。這些判例支持以22年作本案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販運危險藥物被判監禁14年8個月。法庭認為該刑期在考慮毒品數量、角色、前科及及時認罪後公平合理;沒有另行判處罰款。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超過五萬克氯胺酮即使被告只是包裝員及運送者,仍可導致極高量刑起點。及時認罪帶來三分之一扣減,但經濟困難及較低角色不足以抵銷大規模販運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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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運送大量氯胺酮通常判刑多久?
A.

法庭按毒品數量、涉案角色、前科及認罪時間量刑。本案被告運送及包裝52,727克氯胺酮,雖非主腦,仍在及時認罪扣減後被判監禁十四年八個月。

Q.包裝員和運送者會否獲較輕刑罰?
A.

較低層次角色可以影響量刑,但不會消除大規模販運的嚴重性。本案法庭承認被告不是主腦或組織者,仍因數量極大而判監禁十四年八個月。

Q.及時承認販毒罪可減刑多少?
A.

在本案,法庭認為被告在最早機會認罪,給予完整三分之一扣減;二十二年的審訊後名義起點因此減至十四年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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