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錦烙案 DCCC191/2024

侵犯11歲女童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29個月
四項猥褻侵犯罪合共判囚29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23/9/2024[2024] HKDC 1575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錦烙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紀航

案情摘要

被告羅錦烙於案發時27歲,與出生於2011年11月的女童X在網上認識後發展成情侶。2023年9月,被告在數個地點四度猥褻侵犯當時11歲的X,包括脫去其衣物、觸摸及以手指插入其私處。X多次表示不願意、拒絕或試圖推開被告,被告仍繼續行為,並曾拍攝X裸露上身的照片。案件於2023年11月揭發。被告承認四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22(1)條的猥褻侵犯另一人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四項猥褻侵犯兒童罪的量刑。控方要求法庭重視受害人年幼、被告無視拒絕、犯案密集及受害人創傷等加重因素。辯方則強調雙方曾為情侶、沒有使用暴力或威脅、沒有破壞誠信、被告沒有前科並適時認罪,主張案件屬同類案件中較不嚴重者。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庭所確立的量刑原則,認為成年人猥褻侵犯兒童必須判處具阻嚇性及反映社會憎惡的刑罰,同時須考慮保護兒童及受害人的心理創傷。雖然本案沒有破壞誠信或不必要暴力,但被告與X相差約16年,四項罪行在同一月份密集發生,且多次無視X的拒絕;控罪三更在兩度拒絕後持續插入約十多分鐘。受害人出現創傷後壓力症狀並需心理治療。法庭據此訂定各罪量刑基準,再給予適時認罪的三分一扣減。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CACC 386/2011;[2013] 1 HKLRD 422)所列量刑因素,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侯其聰、HKSAR v Kong Yun Chiu、律政司司長 訴 黃龍威等案件,重申兒童受害本身是嚴重加重因素,刑罰須具阻嚇、表達社會憎惡及為受害人伸冤的作用。法定罪名依據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22(1)條。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四項罪名成立。各罪認罪後分別判監9個月、12個月、18個月及12個月。部分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同期執行,總刑期為29個月監禁。

判決啟示

即使雙方曾為情侶,11歲受害人的年齡、被告持續無視拒絕、密集犯案及心理創傷仍可導致嚴厲刑罰。法庭沒有因被告無前科及認罪而作出三分一以外的額外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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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成年人侵犯11歲女童,即使是情侶,會判多久?
A.

法庭會考慮女童年齡、侵犯次數、是否無視拒絕及心理創傷。本案被告承認四罪,經認罪扣減後總刑期為29個月監禁。

Q.受害人多次拒絕後仍被侵犯,會影響刑期嗎?
A.

會。法庭認為被告多次無視X的不願意、拒絕及推開行為,尤其控罪三在兩度拒絕後仍持續插入,因此提高罪責,最後四罪合共判囚29個月。

Q.認罪及沒有前科可否避免成年人性侵犯兒童入獄?
A.

認罪及無前科可帶來減刑,但不必然免除監禁。本案法庭給予適時認罪三分一扣減,仍因罪行嚴重而判處總刑期2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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