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莉莉案 DCCC158/2024
非法運送鯊魚翅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莉莉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
案情摘要
被告人胡莉莉於2023年11月23日抵達香港國際機場,攜帶15個紙箱並經紅通道申報內有乾魚翅。檢查後發現貨物共重459.62公斤,其中100.58公斤屬《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附錄II所列鯊魚物種,包括雙髻鯊、絲鯊及遠洋白鰭鯊。被告人承認受朋友委託將魚翅帶到香港,知道需要有效許可證,但未能出示許可證。她承認一項未按香港法例第586章第11(1)條進口附錄II物種標本的罪行。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11(1)條的罪行應如何量刑。控方強調涉及受威脅鯊魚物種、數量及價值均高,須具阻嚇性;辯方則指出被告無刑事紀錄、坦白認罪、沒有金錢利益並曾協助執法機關,請求從輕處理。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最高刑罰由罰款及六個月監禁大幅提高至一百萬元及七年監禁,反映罪行嚴重性。量刑應重視保護瀕危物種及一般阻嚇,因非法運輸是捕殺、盜竊及轉售犯罪鏈的重要環節。考慮涉案受保護魚翅達100.58公斤、市值逾43萬元及物種面臨不可逆轉的生態損害,法庭以18個月監禁作量刑基準;因被告在提堂時已表明認罪,給予三分一扣減,判處12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參考HKSAR v Liu Chak Fung [2023] HKDC 1374,涉及15.29公斤魚翅並以15個月為基準;亦參考HKSAR v Goron Jomar Osal [2021] HKDC 34,涉及48至71公斤魚翅並以18個月為基準。HKSAR v Xie Jinbin及HKSAR v Wen Zelang確認保護瀕危物種及阻嚇是重要量刑目的。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控罪並被判監禁12個月。刑期以18個月為基準,再因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判刑理由由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作出。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涉及受保護鯊魚物種的進口及運輸罪行會受到嚴厲處理。即使被告無刑事紀錄、沒有獲利及坦白認罪,涉案數量、物種瀕危程度及犯罪鏈中的運輸角色仍可導致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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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許可證帶鯊魚翅入境會判刑嗎?
可以。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11(1)條可判監禁;本案因涉及大量附錄II鯊魚翅,被告最終判囚十二個月。
Q.替朋友運送鯊魚翅但沒有收錢,仍會坐牢嗎?
沒有收取金錢利益並不排除監禁。法庭認為運輸是非法捕殺及轉售鏈的重要一環;本案即使被告沒有獲利,仍被判監禁十二個月。
Q.及早認罪可以減少鯊魚翅走私刑期嗎?
可以。法庭以十八個月為量刑基準,因被告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一,刑期降至十二個月;其他背景因素沒有帶來額外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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