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ng Kin-leung Kenvin HCCC92/2024

受僱運送毒品判囚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19年4個月
兩項販毒罪同期判囚十九年四個月
高等法院(刑事)Barnes J22/9/2024[2024] HKCFI 294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eng Kin-leung Kenvin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arnes J

案情摘要

被告承認兩項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1)(a)及第4(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警方在其西貢住所及一輛古董車內搜出三批海洛英,共含11.344公斤海洛英鹽酸鹽,估計零售價約1,494萬港元。被告承認受一名男子招募,答應收取2萬元報酬,負責提取、包裝及運送毒品;案發時尚未收取報酬。被告46歲,沒有毒品刑事定罪,但在一項為期18個月的三個月緩刑期間犯案。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時應如何按毒品數量及被告角色確定起點;被告是單純運送者還是涉及包裝及交付;認罪、過往紀錄及經濟困難應給予多少減刑;兩項刑罰是否同期執行,以及是否啟動先前的緩刑刑期。

判決理由

法院依循六步量刑方法,按11.344公斤海洛英鹽酸鹽,採用4,000至15,000克級別及26至30年的起點。被告參與包裝及交付,並非單純運送者,但亦非管理階層,因此以29年為適當起點。其非毒品相關的過往定罪不足以提高起點;及時認罪則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兩項控罪的刑期均為19年4個月。法院依總體性原則命令同期執行,並不啟動先前三個月緩刑。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採用 Herry Jane Yusuph 所述的六步量刑方法,並引用 Abdallah 作為涉及4,000至15,000克海洛英的量刑參考。辯方另援引 Lee Ming Ho,主張兩項控罪及緩刑刑期應按總體性原則同期處理。法院最終接受同期執行,但未啟動緩刑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各判監禁19年4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19年4個月。法院不啟動先前三個月、緩刑18個月的刑期。

判決啟示

大量海洛英及參與包裝、交付會導致極高量刑起點;被告不是純粹運送者會影響角色評估。及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經濟困難及悔意未足以大幅降低刑罰。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受僱運送海洛英會判囚多久?
A.

法院會考慮毒品數量及被告所擔任的角色。本案被告參與包裝及交付11.344公斤海洛英,兩項控罪最終同期判監禁19年4個月。

Q.認罪可否大幅減輕販毒刑罰?
A.

及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但不會消除大量毒品及參與包裝交付的嚴重性。本案法院由29年起點扣減三分之一,判刑19年4個月。

Q.犯案時有緩刑會否必然加刑?
A.

犯案時正在緩刑期間是重要背景,但法院仍按本案罪行及總體性原則處理。本案法院沒有啟動先前三個月的緩刑刑期,僅判本案總刑期19年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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