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K.H. HCCC387/2023

父親強姦女兒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0年
三項強姦罪合共判監十年
高等法院(刑事)Andrew Chan J22/9/2024[2024] HKCFI 3012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L.K.H.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被告L.K.H.承認三項強姦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200章第118(1)條。受害人X於2010年2月出生,是被告的親生女兒。2021年3月至4月期間,被告在住所內三度進入X的房間,在她反抗、說「不」及要求停止時,仍強行與她性交。案發時X年僅11歲,被告約36歲。事件於2021年9月報案。受害人其後患上重度抑鬱症,情緒、學業及家庭生活均受到嚴重影響,並需接受密集心理治療。被告現年39歲,教育程度至中三,沒有刑事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主要問題是三項涉及11歲女兒、由父親在住所內作出的強姦行為應如何量刑。控方強調受害人年幼、父女間的極度信任關係、持續犯案及深遠心理傷害;辯方可依據的主要求情因素是被告認罪,從而避免受害人再次陳述經歷。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本案屬最嚴重類別的強姦,因被告濫用父親與女兒之間至高程度的信任,且在受害人明確反抗、要求停止及感到痛楚時仍繼續。量刑原則 (sentencing principles) 要反映罪行整體嚴重性、受害人的持續終身創傷及一般威懾需要。第三項罪的量刑起點為12年監禁,首兩項各為11年。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其後為反映連續犯案,首兩項各加判一年與第三項分期執行,合共10年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200章第118(1)條,以及罪行嚴重程度、受害人年齡、信任關係、傷害後果、威懾與認罪扣減等量刑因素。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並被裁定三項強姦罪成立。第三項判監8年;首兩項原判各7年4個月,另各有一年與第三項分期執行,合共判處10年監禁。

判決啟示

涉及年幼子女並濫用親子信任的強姦,可被視為最嚴重類別。受害人的長期心理傷害及被告在明確拒絕後仍繼續犯案,均顯著提高刑罰;及早認罪仍只提供有限但實質的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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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父親強姦11歲女兒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父親對年幼女兒犯案並濫用親子信任,屬最嚴重類別的強姦。被告雖因認罪獲扣減,三項罪最終合共判監十年。

Q.受害人說停止後仍繼續犯案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法庭特別重視受害人在第二及第三次事件中說不、要求停止或感到痛楚而被告仍繼續,並視為顯著加重情節,最終判處十年監禁。

Q.認罪後三項強姦罪可獲多少扣減?
A.

法庭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第三項罪由12年起點減至8年,首兩項由各11年減至各7年4個月;分期執行安排後合共判監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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