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v. CHAN SZE CHUN
第二被告 (D2) 於2020年12月1日在長沙灣一公寓被捕。海關在該處發現共約1,112克可卡因及製造藥物設備(如電子磅及碳酸氫鈉)。D2承認由第一被告 (D1) 招募,負責協助包裝藥物,報酬為2,000港元。其手機內亦發現藥物製造過程的照片。
本案主要涉及 sentencing 決定。核心 issue 在於如何根據藥物數量確定 starting point,以及 D2 參與製造及包裝藥物的行為是否構成 aggravating factor,從而影響最終刑期。
法官根據 Court of Appeal 確立的 guidelines,針對 1,112 克可卡因,notional starting point 為 23 年以下。但由於 D2 並非單純的 courier,而是在製造、包裝及分發中心提供協助,法官認定此為 aggravating factor,將 starting point 提高至 24 年。對於 Count 3(串謀製造),法官認為其可 subsumed into 其他項目的刑期。
引用 Court of Appeal 關於販運可卡因的 sentencing guidelines。
D2 對三項控罪均承認不爭。法官裁定 Count 1 及 2 的 starting point 為 24 年,Count 3 則 subsumed。在給予 1/3 的 plea discount 後,最終判處 D2 監禁 16 年,所有刑期同時執行 (run concurrently)。
本案強調在藥物販運案中,被告的角色(如參與製造/包裝而非僅僅運輸)會被視為 aggravating factor,導致刑期高於單純 courier 的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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