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Sze-chun HCCC354/2023
販運可卡因如何量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an Sze-chun (A2)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Hon 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第二被告 Chan Sze-chun 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及一項串謀製造危險藥物罪認罪。2020年12月1日,海關人員在長沙灣一個單位外截查第一被告,搜出144克可卡因;第一被告表示正在運送毒品。其後人員進入該單位,發現第二被告在場。第二被告承認由第一被告帶到該處協助包裝毒品,報酬為2,000港元。單位內另搜出968.61克可卡因、容器、電子磅及碳酸氫鈉等製毒工具。電話資料顯示兩人持續聯絡製造可卡因事宜。
核心法律爭議
量刑爭議包括:兩項販運罪應如何按合共1,112克可卡因量刑;第二被告協助製造、包裝及分銷是否屬加刑因素;串謀製造罪是否可納入其他罪名的刑期;認罪折扣及各項刑期應否同期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依循上訴法院就可卡因數量所訂的量刑指引,認為1,112克可卡因單按數量計,起點為略低於23年監禁。第二被告並非單純運送者,而是受招募協助製造、包裝及分銷中心運作,此構成加刑因素,故將起點提高至24年。串謀製造罪涉及約一個半月期間,並無列明毒品數量,可納入兩項販運罪處理。第二被告認罪獲三分之一折扣,刑期減至16年;三項罪名刑期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列出個別判例名稱或正式判例引文。法院依據《危險藥物條例》 (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及第6條,以及上訴法院就相關毒品數量制定的量刑指引。認罪三分之一折扣亦按既定量刑原則處理。
裁決與命令
第二被告三項罪名均被判有罪。串謀製造罪的刑期納入其他刑期;三項刑期同期執行。經認罪折扣後,總刑期為監禁16年。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涉及大量可卡因的被告即使角色不是主腦,只要實際參與製造、包裝及分銷,亦可能因營運性角色而加刑。法院並重申,嚴重毒品罪的既定量刑指引會限制求情幅度。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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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1,112克可卡因會判囚多久?
法院認為單按數量起點為略低於23年;因被告協助製造、包裝及分銷,起點提高至24年,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判監16年。
Q.協助包裝和製造毒品會否被視為加刑因素?
會。本案被告並非單純運送者,而是協助製造、包裝及分銷運作;法院將此視為加刑因素,並把量刑起點提高至24年。
Q.認罪後三項毒品罪刑期會否同期執行?
本案串謀製造罪納入販運罪刑期,三項刑期同期執行;扣除認罪折扣後,被告的總刑期為監禁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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