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ng Wai-chung HCCC31/2024
販運兩種毒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Fong Wai-chu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arnes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Fong Wai-chung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罪,案件移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判刑。警方在西灣河反毒品行動中截查被告,並持搜查令搜查其位於筲箕灣道的單位,搜出251.26克氯胺酮及25.65克可卡因,另有大量透明膠袋、電子磅及金屬鏟。被告承認受Ah Ming指示租用單位、收取毒品及工具,再將毒品分裝以供分發。他當時失業並欠債15萬港元,曾有19項主要涉及不誠實行為的刑事定罪,但沒有毒品罪案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包括兩種毒品應如何確定基準毒品、另一種毒品應增加多少刑期、毒品數量及被告過往定罪是否屬加刑因素,以及被告及早認罪應獲多少扣減。辯方主張起點約為九年一個月,並應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控方則依據案情由法庭判處適當刑罰。
判決理由
法庭依循HKSAR v Majharul的七步量刑方法。可卡因較嚴重,但氯胺酮數量較大,故以氯胺酮作基準;按251.26克氯胺酮及Hii Siew Cheng,起點為八年四個月。依Rojas及Lau Tak Ming所示可卡因起點,並運用荒謬性、換算及比例測試,因另一種毒品增加九個月;兩種毒品數量均非輕微,再增加三個月,起點為九年四個月。被告雖有前科,但沒有毒品前科,故不加刑。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刑期定為六年兩個月,並認為不屬不公或過度壓迫。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HKSAR v Majharul的七步量刑方法;引用Hii Siew Cheng確定251.26克氯胺酮的八年四個月起點;引用Rojas及Lau Tak Ming評估25.65克可卡因的六年兩個月起點。法庭亦依據《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134章第4(1)(a)及(3)條,以及可判處終身監禁和五百萬元罰款的法定刑。
裁決與命令
被告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六年兩個月。刑期已包括及早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判決沒有另行命令罰款或其他刑罰。
判決啟示
案件示範涉及多種危險藥物時,法庭可選取數量較大的毒品作基準,再以荒謬性、換算及比例測試處理另一種毒品。非毒品前科不必然導致加刑;及早認罪仍可帶來三分之一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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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氯胺酮和可卡因通常如何判刑?
法庭以數量較大的氯胺酮作基準,再計入可卡因及兩種毒品均非少量的因素,並扣減及早認罪三分之一;本案最終判監六年兩個月。
Q.有其他不誠實罪案前科會否加重販毒刑罰?
過往前科是否加刑取決於其性質及相關性。被告有十九項主要涉及不誠實行為的定罪,但沒有毒品前科,因此法庭沒有因其前科加重刑罰。
Q.販毒及早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被告在本案最早機會承認控罪,法庭給予三分之一扣減;九年四個月的量刑起點因此減至七十四個月,即六年兩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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