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文寶案 DCCC873/2023

販運兩種毒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50個月
認罪後判處監禁五十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20/9/2024[2024] HKDC 165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文寶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鍾偉強

案情摘要

本案涉及第一被告人蔡文寶及第二被告人吳嘉欣共同面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2023年4月29日凌晨,警方在油麻地截停由第二被告人駕駛、第一被告人坐在前座的私家車,搜出內含11.71克可卡因及27.32克氯胺酮的分裝毒品,以及現金7,602.1元。第一被告人承認控罪及毒品具有販運用途;第二被告人的案件另行處理。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販運兩種危險藥物的量刑起點,以及應採用個別方式還是綜合方式計算刑期。被告方依據相關案例主張較低的綜合量刑起點,並要求因適時認罪及悔意獲三分一扣減;控方同意其提出的計算方式,但法庭須自行決定適當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相關量刑指引,先分別評估可卡因及氯胺酮的刑期,再考慮兩種毒品同時販運的整體性。量刑指引不應以純數學方式套用;法院可採用綜合方式,避免不同毒品的刑期累積導致不相稱結果。由於可卡因毒性略高,法庭以11.71克可卡因的62個月為基礎,加氯胺酮10個月,再因同時販運多於一種毒品加刑3個月,得出75個月起點。被告適時認罪獲三分一扣減,最終判囚50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Chan Yuk Leong 闡述處理多種毒品的荒謬測試、轉換測試及比例測試,並指出量刑指引不可機械運用。HKSAR v Islam Azharul、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及 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 提供量刑原則,確認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而個人背景通常影響有限。法庭亦引用 R v Lau Tak Ming、AG v Pedro Nel Rojas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的相關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法庭以75個月為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判處被告入獄50個月。第二被告人的案件不在本判決處理範圍內。

判決啟示

本案重申多種毒品案件應以整體及相稱方式量刑,而非簡單相加各毒品的刑期。適時認罪可帶來三分一扣減,但過往涉及危險藥物的定罪及近期曾入戒毒所,未構成額外減刑因素。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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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可卡因和氯胺酮會判囚多久?
A.

法庭按兩種毒品的數量、毒性及整體情況量刑,而非簡單相加刑期。本案以75個月為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判囚50個月。

Q.同時販運多種毒品如何計算刑期?
A.

法院可採用綜合方式,並以毒品毒性及整體比例作出相稱評估。本案以可卡因刑期作基礎,再加入氯胺酮及多種毒品因素,確定75個月起點。

Q.有過往毒品定罪會否影響今次判刑?
A.

販運危險藥物屬嚴重罪行,個人背景通常影響有限。本案被告有三項相關定罪及近期曾入戒毒所,法庭沒有給予額外減刑,只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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