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an Tsz-fung HCCC59/2024
製造及販運毒品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Chan Tsz-fu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arnes J
案情摘要
被告 Chan Tsz-fung 承認兩項罪名:串謀販運危險藥物 (conspiracy to traffic in dangerous drugs)及串謀製造危險藥物 (conspiracy to manufacture a dangerous drug)。警方在元朗公庵路一處住所搜出184克大麻、含有海洛英及可卡因的混合物,以及700克冰毒,另有製毒原料、電子磅、膠袋及封袋機。被告承認受 Ah Fai 僱用看守倉庫、販賣及製造毒品,每月收取3萬至4萬元。他有兩項逾十年前的販毒前科,並提出失業、破產、悔意及及早認罪等求情因素。
核心法律爭議
法院須決定兩項串謀罪的適當刑罰,尤其是製造毒品相對於販運的嚴重性、涉案毒品數量及種類、被告的角色、前科、運作規模,以及及早認罪折扣如何適用。辯方要求從輕判刑,並強調前科年代久遠及運作規模有限。
判決理由
法院認為製造危險藥物較販運或管有更接近罪惡源頭,應判處較重刑罰;評估時須考慮毒品數量、運作規模、設備能力、是否已或可能生產大量毒品,以及被告所擔任的角色。製造罪以22年6個月為量刑起點,及早認罪扣減三分之一後為15年。販運罪則依 Majharul 案的七步法,按冰毒數量及其他毒品、毒品種類、製造與販運雙重角色及前科調整,扣減後為14年6個月,再按整體性原則訂定總刑期。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Wong Chun Ping and Others v R、R v Cheng Wai Kwong and Another 及 HKSAR v Ip Yuet Ho,說明製造毒品應較販運判刑嚴重;並依 Majharul 案的七步法處理販運罪,參考 Tam Yi Chun、Abdallah、Rojas 及 Lau Tak Ming 的毒品量刑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第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監禁14年6個月;第二項串謀製造危險藥物罪監禁15年,其中2年在第一項刑期屆滿後執行。總刑期為16年6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製造毒品即使運作規模不大,仍可因接近毒品來源而承受重刑。多種毒品、製造與販運兼有及相關前科均屬加刑因素;及早認罪的一成三折扣不會消除罪行本身的嚴重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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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製造和販運冰毒通常如何判刑?
法院認為製造毒品較販運更嚴重,須考慮數量、規模及角色。本案製造罪判囚15年、販運罪判囚14年6個月,合共16年6個月。
Q.及早認罪可以減少多少毒品刑期?
本案被告及早認罪,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然而,罪行嚴重性及製造、販運多種毒品等加刑因素仍導致合共16年6個月監禁。
Q.有多年以前的販毒前科會否影響判刑?
會。法院承認被告兩項販毒前科已逾十年,仍視為加刑因素,只作有限度調整;加上其他因素後,總刑期訂為16年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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