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Hau Lok Man DCCC881/2023

收取騙款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D1監禁五年;D2監禁二十五個月
D1判囚五年,D2判囚二十五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Francis Cheng18/9/2024[2024] HKDC 155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Hau Lok Man and Lee Chung Wa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Francis Cheng

案情摘要

兩名被告因涉及電話詐騙而被控。案情指,騙徒冒充受害人陳國海的兒子,聲稱因打架被捕,需要二十萬港元賠償。D2依指示擔任望風者,D1則冒充「明仔」向陳國海收取現金。警方安排受控會面並拘捕兩人。D2承認企圖處理代表可公訴罪行得益的財產罪,控方接納其認罪;D1否認兩項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串謀詐騙罪成立。D1案發時十五歲,D2案發時二十一歲。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項核心法律爭議:D1參與收款及冒充他人是否構成串謀詐騙,以及D2作為望風及收款安排中的協助者應如何量刑。控方申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Organized and Serious Crimes Ordinance) 第27(2)條,因電話詐騙普遍及社會危害而提高刑罰;辯方則強調兩人的次要角色、年齡、認罪及沒有實際金錢損失。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兩項罪行均屬條例所指的特定罪行,因此《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適用。根據電話詐騙案件數字及造成的社會危害,法庭裁定提高刑罰百分之二十五屬適當。D1雖不知悉電話騙案的詳細內容,但實際收取款項並冒充他人,故以四年監禁作起點,沒有足夠理由再減刑,經提高後判囚五年。D2的角色及罪責較低,以兩年半作起點,因認罪減至二十個月,再加百分之二十五,判囚二十五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據 HKSAR v Hung Yung Chun [2011] 2 HKLRD 174,確認電話詐騙較普通街頭詐騙嚴重,一般起點為四年監禁。D2的量刑參考 HKSAR v Cen Huakuo [2015] 2 HKLRD 951及 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45。法庭亦考慮 HKSAR v Cheung Ka Chun & Anor [2024] HKDC 788及 DCCC 558/2016 的提高刑罰案例。

裁決與命令

D1串謀詐騙罪成立,判處監禁五年;另一項控罪不作判令。D2就企圖處理犯罪得益罪認罪,判處監禁二十五個月;串謀詐騙罪不作判令。

判決啟示

電話詐騙的普遍程度及社會危害可觸發法定刑罰提高,即使被告沒有直接策劃騙局,實際收款或望風仍可能導致嚴重監禁。年齡及次要角色可降低罪責,但未必足以避免即時監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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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替電話詐騙集團收取現金會判囚多久?
A.

法庭認為實際收款及冒充他人屬嚴重參與行為。D1雖非主謀且年僅十五歲,仍因串謀詐騙被判監禁五年。

Q.替人望風並協助處理騙款會否入獄?
A.

D2只負責望風及協助款項轉移,並不知悉電話騙案詳情,仍因企圖處理犯罪得益罪被判監禁二十五個月,認罪減刑後再作提高。

Q.電話詐騙案件為何會提高刑罰?
A.

法庭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2)條,考慮電話詐騙案件數字上升及社會損害,對兩名被告的刑罰均提高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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