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毅斌案 DCCC1018/2023

駕車運送毒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52個月
販運危險藥物判囚五十二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16/9/2024[2024] HKDC 1537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毅斌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韋漢熙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罪,違反《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4(1)(a)及(3)條。2023年5月19日,他駕駛私家車在旺角接受警方截查。警方在車內首飾暗格的黑色布袋中搜出22.81克可卡因及6.8克氯胺酮,分裝於多個膠袋,總估計市值約33,096元;另在他身上搜出540元及兩部流動電話。被告人有七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四項管有危險藥物及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兩種危險藥物同時販運時應如何量刑,以及應否採用綜合方式計算量刑起點。辯方主張以可卡因為基礎,再因氯胺酮適度上調,並以部分可卡因供自用及適時認罪作減刑理由。控方立場則不支持給予自用情節寬減。

判決理由

法院接納可卡因及氯胺酮各自適用的量刑指引,並認為本案兩種毒品應採用綜合方式處理。以22.81克可卡因計算,量刑起點約為72個月;考慮氯胺酮的分量及不同換算、比例和荒謬測試後,先上調至75個月,再因同時販運多種毒品加刑3個月,總起點為78個月。法院依循上訴法庭對部分自用聲稱的警告,認為被告缺乏可靠證據支持自用,且其即場聲稱與承認販運不一致,故不予寬減。適時認罪獲三分一扣減,最終刑期為52個月。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 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的海洛英販運量刑指引,並依 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將其適用於可卡因;以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的指引處理氯胺酮。HKSAR v Wong Suet Hau 及 HKSAR v Cheung Wai Man 強調,部分毒品自用的求情理由須有可信及可靠的事實證據支持。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禁52個月。法院拒絕接納9小包可卡因供自用的求情理由,只就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一減刑。

判決啟示

販運多種毒品可採綜合方式訂定量刑起點,再因多種毒品因素加刑。部分自用聲稱不能僅憑被告人的庭上陳述成立,必須有適當事實及可靠證據支持。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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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同時販運可卡因和氯胺酮會如何判刑?
A.

法院可採用綜合方式計算兩種毒品的量刑起點,並因同時販運多種毒品而加刑。本案起點為78個月,認罪扣減後判囚52個月。

Q.聲稱部分毒品自用可以減刑嗎?
A.

部分自用求情必須有可信及可靠的事實證據,單靠被告人或辯方陳述通常不足。本案法院不接納9小包可卡因供自用,沒有給予相關減刑。

Q.販運危險藥物適時認罪可減刑多少?
A.

法院就適時認罪給予三分一扣減。本案原有78個月量刑起點,因認罪減至最終5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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