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志峰案 DCCC1006/2023
販運大麻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志峰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案情摘要
被告黎志峰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警方於2023年4月20日搜查其位於元朗的住所,檢獲6,919.7克草本大麻、含有24.03克四氫大麻酚的固體,以及含有72.59克四氫大麻酚的液體,另有包裝袋、電子磅及吸食器具等。被告在警誡下承認毒品屬於自己並知悉其性質,惟稱部分毒品供個人使用。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是涉案大麻及四氫大麻酚的數量應如何套用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指引,以及被告認罪、過往定罪紀錄、家庭背景和悔意對刑期有何影響。辯方主張量刑起點為40個月並因認罪扣減三分之一;控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處理控罪。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上訴庭訂立的販運大麻及大麻精量刑指引,按6,919.7克草本大麻及96.62克四氫大麻酚評估案件嚴重程度,接納40個月為適當的量刑起點。被告承認控罪,故獲扣減至26個月監禁。法庭認為除認罪外,沒有其他具效力的求情因素足以進一步減刑;家庭責任、悔意及長期沒有新定罪,均不足以改變結果。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採用上訴庭有關販運大麻及大麻精的修訂量刑指引。辯方引用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2023] 1 HKLRD 1329,支持按相關毒品重量以約4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法庭最終接納該起點,並因認罪扣減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就一項販運危險藥物控罪被判監禁26個月。刑期由40個月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後確定;判決沒有另行記載罰款或訟費命令。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販運大麻案件的量刑會按草本大麻及四氫大麻酚的數量評估,並依修訂量刑指引處理。認罪帶來實質扣減,但家庭背景及過往定罪紀錄不能自動產生額外減刑。
免責聲明
本摘要由人工智能自動生成,內容可能存在錯誤或遺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如需法律建議,請諮詢合資格律師。
常見問題
Q.販運大麻及大麻油通常如何判刑?
法庭按涉案大麻及四氫大麻酚數量套用上訴庭量刑指引。本案以40個月為起點,被告認罪後判囚26個月。
Q.販毒案件認罪可以減刑多少?
本案法庭因被告認罪,把40個月量刑起點減至26個月,即扣減三分之一。法庭沒有因家庭背景及悔意再作額外扣減。
Q.自稱大部分大麻供自用會否避免販運罪判刑?
被告雖稱部分毒品供自用,但承認管有並知悉毒品,且承認販運控罪。法庭按涉案數量及量刑指引判處監禁26個月。
更多 刑事法 指標案例
- HKSAR v. CHAN YUK LEONGCACC318/2013 · CACC · 2014
- HKSAR v. SIM KA WINGCACC450/2000 · CACC · 2001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8/2007 · CACC · 2008
- HKSAR v. CHENG WAI KAICACC339/2007 · CACC · 2008
-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CACC126/2007 · CACC ·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