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u Siu-fung HCCC46/2024

製造兼運送可卡因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14年
三項毒品罪行合共判監禁十四年
高等法院(刑事)Barnes J15/9/2024[2024] HKCFI 2724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Lau Siu-fung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arnes J

案情摘要

被告Lau Siu-fung承認三項罪名後,由裁判法院移交高等法院判刑。警方在其斜揹袋內搜出含有191克可卡因的毒品,並在其住所搜出含有266克可卡因及12.1克可卡因鹽酸鹽的毒品,以及製造及包裝工具。被告承認曾在住所將原料可卡因製成快克可卡因,並為出售而交付毒品。案發時他正前往交貨,警方另起出六千五百元犯罪得益。被告沒有刑事紀錄,及時認罪並表示悔意。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及串謀製造危險藥物 (conspiracy to manufacture a dangerous drug)的量刑。核心問題包括毒品數量、被告兼任製造者及運送者的角色、串謀行動規模、認罪折扣及各項刑期應如何同期或連續執行。

判決理由

法院依《危險藥物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相關條文判刑。串謀製造罪方面,法院根據已扣押的469.1克可卡因、被告已交付及準備交付的毒品、行動持續逾一個月但屬一人運作等事實,訂定21年起點刑期,再因及時認罪及特殊情況給予約48%折扣,得10年11個月。販運罪方面,法院依Herry Jane Yusuph所述六步驟,並參照相關可卡因量刑指引,按469.1克及被告製造兼運送的角色訂19年起點,折扣後兩項合共9年10個月。最後依整體性原則定總刑期14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Tsang Ka Wing及HKSAR v Chan Kam Loi,說明未指明數量的串謀販運案件須從具體事實推論,疑問應有利被告;又引用Herry Jane Yusuph的六步驟量刑方法,以及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和Lau Tak Ming的毒品數量指引。

裁決與命令

被告三項罪名均按認罪判刑。第一及第三項各判監禁9年10個月,兩者同期執行;第二項判監禁10年11個月,其中50個月在前述刑期屆滿後連續執行。總刑期為14年,即168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展示製造者兼運送者及涉及可卡因加工的案件如何評估角色與數量。及時認罪及特殊情況帶來約48%折扣,但整體性原則仍要求以連續刑期反映多項罪行的整體犯罪性。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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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製造及運送可卡因通常如何判刑?
A.

法院考慮被告製造者兼運送者的角色、涉及469.1克可卡因、持續經營及及時認罪後,三項罪行合共判處監禁十四年。

Q.及時認罪可獲多少毒品罪刑期折扣?
A.

被告在最早機會認罪,並有其他特殊情況;法院因此給予合共約48%折扣,最後判處十四年監禁。

Q.多項販毒罪行的刑期會否同期執行?
A.

本案第一及第三項販運罪刑期同期執行;串謀製造罪的其中50個月則連續執行,故總刑期為16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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