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N SAI PIU DCCC1309/2023
販運兩類毒品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AN SAI PIU
- 法院:香港特別行政區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Tam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CHAN SAI PIU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指他於2023年9月5日在黃大仙管有含氯胺酮的固體痕跡;第二項指他在一輛私家車內販運含可卡因及氯胺酮的危險藥物,包括5.69克可卡因及2.83克氯胺酮。警方在車內搜出60個分裝袋、合共26,260港元現金及多部電話。被告稱管有的氯胺酮供自用,並曾主張自己只是受僱運送毒品。案發時他正因較早前的管有毒品案件獲准保釋,並有三項過往管有危險藥物定罪。
核心法律爭議
法院須決定兩項罪行的適當刑罰,尤其是混合販運可卡因及氯胺酮時應如何計算起點,以及被告是否僅屬低層次運送者。控方依據毒品數量、種類、現金及被告使用自有車輛主張較高刑責;辯方強調認罪、家庭及經濟困境,並稱被告只是運送者。
判決理由
法院依循販運危險藥物的六步量刑方法,並以荒謬性測試、換算測試及比例測試交叉核對起點。分別就可卡因及氯胺酮累加起點會造成不成比例的嚴苛結果,因此採用合併量刑方法。販運兩類毒品、案發時保釋中、車內有大量現金,以及使用自有車輛,均提高罪責。法院不接納被告只是運送者,認定他是真正販毒者;販運罪起點為49個月,再因角色及加重情節增加至57個月。認罪折扣三分之一後,兩罪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院引用HKSAR v Herry Jane Yusuph [2021] 1 HKLRD 290所概括的六步量刑方法;引用The Queen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及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CLR 69處理可卡因量刑幅度;引用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處理氯胺酮;並參考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 [2020] 3 HKLRD 146。
裁決與命令
被告在兩項控罪均被判監。管有危險藥物罪判監2個月;販運危險藥物罪判監38個月。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實際總刑期為38個月。
判決啟示
混合販運不同危險藥物時,法院可採合併量刑並以多種測試核對起點。大量現金及使用自有車輛可支持較高角色認定;即使被告有家庭及經濟困境,亦不足以推翻實際販毒者的認定。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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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可卡因和氯胺酮會判囚多久?
法院考慮兩種毒品、數量、現金、車輛用途及被告角色,認定案件嚴重;認罪後販運罪判監38個月,與管有罪刑期同期執行。
Q.只說自己是運送毒品的人可以減刑嗎?
被告須有證據支持其低層次角色。法院因車內有大量現金及使用被告自己的車輛,不接納其僅為運送者,並按實際販毒者量刑。
Q.有管有毒品前科會如何影響判刑?
過往管有危險藥物定罪是管有罪的加重因素;本案管有少量氯胺酮仍判監2個月,而販運罪判監38個月,兩罪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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