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i Man Sum DCCC670/2023

販運冰毒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54個月
販運冰毒重犯,判監禁54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Deputy District Judge K Lo10/9/2024[2024] HKDC 1509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oi Man Sum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K Lo 副區域法院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 Choi Man Sum 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罪,並同意案情摘要。2023年3月25日,警員截查被告時,在其身上及附近搜出七袋冰毒,共含9.24克甲基安非他明,另搜出兩部手機及5,200港元現金。被告當場表示以1,000港元購買毒品供自己吸食。被告現年33歲,過往有八項定罪,其中六項涉及毒品,並有三次類似販運定罪;最近一次在2021年被判監46個月,於2022年11月獲釋。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危險藥物販運的量刑起點、被告重犯是否構成加刑因素、認罪及自用毒品能否獲得扣減,以及個人背景、戒毒意願和家庭支持應否影響刑期。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134章)第4(1)(a)及第4(3)條,以及 HKSAR v Tam Yi Chun 的量刑指引,認定9.24克冰毒的量刑起點為監禁80個月。被告在因類似罪行服刑後不足五個月再次犯案,且已有三次類似定罪,屬持續販毒者,故加刑4個月至84個月。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至56個月;法庭接納其為冰毒使用者,再扣2個月。個人背景通常不足以抵銷嚴重毒品罪的刑責。

引用案例與條文

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 提供販運冰毒的量刑指引,9.24克的起點約為80個月。本案亦援引《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134章)第4(1)(a)及第4(3)條,作為定罪及最高刑罰的法定依據。

裁決與命令

被告被判監禁54個月。刑期由84個月的加重後起點,經認罪扣減20個月及自用因素扣減2個月後計算。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重複販毒及近期刑滿後再犯可顯著提高量刑起點。法院雖接納被告為毒品使用者並給予有限扣減,但未接納其有相當部分毒品供自用,亦未即時因其修習課程及支援信件給予額外扣減。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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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9.24克冰毒通常會判刑多久?
A.

法庭以80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被告近期重犯而加至84個月,再因認罪及自用因素扣減,最後判處監禁54個月。

Q.有多次販毒定罪會否加重刑罰?
A.

會。本案被告有三次類似定罪,並在上次刑滿不足五個月再次犯案,法庭因此將量刑起點增加四個月。

Q.認罪和自用毒品可獲多少扣減?
A.

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從84個月減至56個月;法庭接納被告是冰毒使用者,再扣2個月,最後刑期為5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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