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Chiu Wai-tim HCCC354/2023
販運及製造可卡因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v Chiu Wai-tim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Hon 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第一被告 Chiu Wai-tim 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及一項串謀製造危險藥物罪。2020年12月1日,海關人員在長沙灣一所住宅外截查他,搜出144克可卡因;他表示正將毒品交給一名不知名人士。其後人員進入該住宅,發現第二被告,並搜出968.61克可卡因、容器、電子磅及碳酸氫鈉等製毒工具。化驗證實有關物品通常用於製造可卡因基底,毒品估計街頭價值超過二百萬港元。手機資料顯示兩名被告曾就住宅內製毒事宜持續通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第一被告承認的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及一項串謀製造危險藥物罪應如何判刑。法庭須考慮毒品數量、價值、製造計劃、被告角色、認罪、年齡、案底及求情因素,並依循上訴法庭的量刑指引。
判決理由
法庭認為案件涉及大量可卡因、具重大街頭價值,以及有證據顯示被告參與製造毒品的協調安排。雖然第一被告年僅24歲、沒有案底並已認罪,且獲家人朋友提交求情信,這些因素仍不足以抵銷罪行的嚴重性。法官表示上訴法庭已訂立相關量刑指引,原審法庭須依循;在整體情況下,15年監禁已是可判處的最寬大刑罰。
引用案例與條文
判詞沒有列出具名的司法判例或具體中立引文,但明確提及上訴法庭所訂立的販運及製造危險藥物量刑指引。法院以該等指引限制酌情寬減的幅度。
裁決與命令
第一被告就三項控罪被定罪,並被判處合共15年監禁。法庭認為,在案件事實及上訴法庭指引下,這已是可以判處的最寬大刑罰。
判決啟示
大量毒品、製造工具及持續通訊可顯示案件具有製造和販運的整體性。即使被告年輕、無案底及認罪,法院仍須受上訴法庭量刑指引約束;判詞沒有處理第二被告的最終刑罰。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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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販運及製造可卡因會判囚多久?
判刑取決於毒品數量、價值、被告角色及其他情節。本案涉及逾一公斤可卡因及製造安排,第一被告三項控罪合共被判監15年。
Q.有認罪、年輕及無案底是否一定可以大幅減刑?
這些屬求情因素,但不會自動凌駕罪行嚴重性及量刑指引。本案法庭承認有關因素,仍認為15年監禁已是最寬大刑罰。
Q.住宅內有製毒工具會影響販毒案件判刑嗎?
會。容器、電子磅及碳酸氫鈉等物品,加上手機通訊,可支持存在製造毒品的協調安排。本案法庭據此確認案件的嚴重性並判處15年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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