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呂德案 DCCC624/2022

借用公司戶口洗錢判刑多久?

判處監禁 · 監禁五年
兩罪同期執行,總刑期五年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9/9/2024[2024] HKDC 1488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呂德(又名王凱德、王愷德、王境蜂及王黎明)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香淑嫻

案情摘要

被告人是再安有限公司的主要股東及董事,亦是公司銀行戶口的唯一授權簽署人。案中一名身分不詳男子使用載有被告人資料的偽造身分證、再安文件及公司印章,向昊天財務訛稱有權以公司物業申請第二按揭,成功取得港幣800萬元貸款,扣除費用後的7,910,000元存入再安戶口。其後,款項經再安、創新集團及被告人個人戶口多次轉賬。法庭不接納被告人毫不知情及遭人陷害的證供,裁定他參與串謀詐騙並處理犯罪得益。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涉及被告人是否與該男子達成不誠實協定,意圖以虛假身分及文件誘使財務公司批出第二按揭;以及被告人是否明知7,910,000元屬可公訴罪行得益而處理該筆款項。判刑時亦須評估詐騙及洗錢的嚴重性、被告人的角色、涉款金額、過往定罪及延遲因素。

判決理由

法庭根據整體證據作出唯一不可抗拒的推論,認為被告人與該男子必定存在不誠實協定。被告人開立並控制相關公司戶口,讓他人使用其身分及公司資料,且款項迅速在其控制的戶口間轉移,足以證明其參與詐騙並知道款項屬犯罪得益。量刑上,詐騙銀行或財務機構通常須即時監禁;洗錢亦須具阻嚇性。考慮涉款7,910,000元、被告人角色重要但犯案期短且無跨境因素,兩罪各以五年為量刑起點,因涉及同一筆款項及同一事件而同期執行。

引用案例與條文

引用 HKSAR v Ho Ka Keung,說明商業詐騙即使由初犯者犯下,通常亦判即時監禁;引用律政司司長 訴 雲國強及相關案件,確認洗錢須具阻嚇性及量刑考慮因素。法庭亦指出未經上訴的同級法院判刑對本院沒有約束力,個案判刑須按自身案情評估。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兩項罪名均被判罪名成立。控罪一串謀詐騙判監禁五年;控罪二處理犯罪得益判監禁五年。兩項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五年;被告人因經審訊後定罪,沒有認罪扣減。

判決啟示

涉及財務機構的有計劃詐騙及大額洗錢,通常會導致即時監禁。被告人控制收款戶口及快速轉移資金,可支持其知情及參與的推論。兩罪雖分別成立,但若源自同一筆款項及同一事件,刑期可同期執行。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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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借用公司戶口接收按揭騙款會否構成洗錢?
A.

若被告控制收款戶口並知道款項來自犯罪,轉移款項可構成處理犯罪得益。本案法庭認定被告知情並判洗錢罪成。

Q.利用偽造身分資料申請第二按揭會判刑多久?
A.

法庭認為有計劃地向財務機構詐騙巨額貸款屬嚴重罪行,即使犯案期短亦須即時監禁。本案串謀詐騙判監禁五年。

Q.串謀詐騙和洗錢兩罪會否分開累計刑期?
A.

兩罪若涉及同一筆款項及同一事件,法庭可命令刑期同期執行。本案兩項五年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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