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Ho Ka-yu HCCC388/2023
受僱運送毒品判囚多久?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Ho Ka-yu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Hon Andrew Chan J
案情摘要
被告 Ho Ka-yu 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2021年7月27日,警方在深水埗欽州街截查被告,搜出1,195克海洛英、三部流動電話及超過62,000港元現金。被告在警誡下承認受人指示運送海洛英,報酬為10,000港元。警方其後在被告較早前租用的深水埗單位內,再搜出33公斤海洛英及39公斤甲基安非他明。被告現年60歲、無業,教育程度至中三,並有一項1985年的同類販運紀錄。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的量刑。爭議包括涉案海洛英及甲基安非他明數量對量刑起點的影響、被告同類案底是否導致加刑、及其及早認罪應獲多少扣減。控方依據數量及案底要求嚴厲判刑;被告則以及早認罪及個人情況求取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按販運毒品數量及適用量刑指引評估刑罰。就第一項涉及約1.2公斤海洛英的控罪,量刑指引為23年監禁;因被告有同類案底,加刑1年,再因及早認罪給予三分之一扣減,判處16年。第二項涉及33公斤海洛英及39公斤甲基安非他明,指引刑期超過30年;法庭考慮本案情況及認罪扣減後,採用19年。兩項刑期因涉案毒品總量而同期執行,實際總刑期為19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主要依據《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第4條及販運危險藥物的量刑指引,並按毒品數量、同類案底及及早認罪作出調整。
裁決與命令
被告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均被定罪。第一項判監16年,第二項判監19年;兩項刑期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19年監禁。
判決啟示
案件顯示,極大量毒品可導致超過30年的量刑指引刑期;同類案底會加刑,而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同期執行安排使實際刑期取較長的一項。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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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受僱運送毒品會被判多少年?
刑期取決於毒品種類、數量、案底及認罪時機。本案涉及大量海洛英及甲基安非他明,另有同類案底,及早認罪後仍被判同期監禁19年。
Q.及早認罪可減少多少刑期?
法庭在第一項控罪給予三分之一的及早認罪扣減;量刑指引及同類案底因素考慮後,該項刑期為16年,第二項為19年。
Q.兩項販毒罪的刑期會否合併執行?
法庭可命令刑期同期或接續執行,須視乎案件情況。本案因涉案毒品總量,16年及19年刑期同期執行,實際刑期為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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