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ow Wai-wa HCCC44/2024
製造可卡因如何判刑?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Chow Wai-wa
- 法院: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CFI)
- 法官:Barnes J
案情摘要
被告 Chow Wai-wa 承認一項串謀製造危險藥物罪 (conspiracy to manufacture a dangerous drug),涉及在2021年11月25日至12月15日期間,與他人串謀製造十磚、約十公斤可卡因。警方在其租住的觀塘住所搜出八磚共7,086克可卡因、摻雜物、器具及其他含可卡因物質。被告表示受一名叫 Ah Ming 的人士利誘,每煮製一磚可獲一萬元;他已完成兩磚,其餘八磚在警方搜查時仍未製成。行動只持續約兩日,屬一人操作。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串謀製造危險藥物的量刑起點如何確定,以及可否直接按照相同數量的販運毒品量刑基準處理。控方依控罪及案情主張嚴厲刑罰;辯方則強調規模小、運作時間短、被告並非主腦、及早認罪,並援引製造毒品案例要求較低起點。
判決理由
法庭依《危險藥物條例》(Dangerous Drugs Ordinance) 第6(1)(a)、6(2)及第39條,以及《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59A及159C條處理。法院採納被告承認的事實,估算十磚總含可卡因量為8,857.5克。製造危險藥物的量刑起點不必與相同數量的販運罪相同,須考慮數量、工場規模、生產力、運作時間及是否一次性行動。雖然本案規模較小且僅運作兩日,但若非警方介入,被告至少會完成十磚,故以三十年為起點;被告在最早機會認罪,獲三分之一扣減,刑期定為二十年。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依循 Cheng Chi Wai 關於製造毒品量刑不必按販運罪固定比例計算的原則。辯方亦引用 Lau Tak Ming、Rojas、Abdallah、Lam Tsz Kin 及 Cheng Cho Him 作量刑比較;其中 Abdallah 的4,000至15,000克販運量刑幅度協助評估可卡因數量,但並非直接決定製造罪刑期。
裁決與命令
被告承認串謀製造危險藥物罪,罪成並被判監禁二十年。三十年的量刑起點因及早認罪而扣減三分之一,沒有另行記載罰款命令。
判決啟示
製造毒品罪的量刑須按整體情況而定,不能機械套用相同數量販運罪的起點。即使行動規模小、時間短,若計劃涉及大量毒品並會繼續完成生產,仍可導致極高量刑起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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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製造大量可卡因通常如何判刑?
法庭會考慮毒品數量、工場規模、生產時間及行動是否會繼續。本案涉及約8,857.5克可卡因,量刑起點為三十年,因及早認罪後判監二十年。
Q.製造毒品的刑期是否必定跟販運毒品相同?
不必然。製造罪的量刑起點須按整體情況決定,不能固定套用相同數量販運罪的比例。本案法庭以製造行動的具體規模及預計產量作獨立評估。
Q.及早承認製造毒品罪可扣減多少刑期?
被告在最早可行機會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本案原定量刑起點為三十年,法庭因此將刑期減至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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