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KSAR 訴 L.F. DCCC140/2023

觸摸女兒並持刀威脅是否有罪?

罪名成立
兩項控罪均罪名成立
區域法院(刑事)His Honour Judge E Lin3/9/2024[2024] HKDC 1471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HKSAR 訴 L.F.
  • 法院:區域法院 (District Court)
  • 法官:E Lin法官

案情摘要

被告L.F.面對兩項控罪:根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22(1)條提出的猥褻侵犯另一人,以及根據同條例第24(a)(i)及27條提出的刑事恐嚇。控方指被告在住所內替其十二歲女兒吹乾頭髮時,觸摸她的臀部、背部及胸部;其後因金錢問題爭吵,被告以水果刀指向女兒,威脅殺死她,並作出刺向她的動作。被告否認兩項控罪。案件主要依賴女兒的證供、她向監護人發出的語音訊息及母親的證供。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核心法律爭議是受害人的證供是否可信,以及控方能否在毫無合理疑點的證明標準下證明兩項控罪。被告沒有作供,僅否認指稱行為;控方則依賴受害人清晰而大致一致的敘述,以及事後語音訊息和母親證供的印證。

判決理由

法庭採用刑事案件的排除合理疑點證明標準,集中評估受害人的可信性。雖然案件沒有物證,且猥褻侵犯指控通常難以反駁,法庭認為受害人接受盤問時表現穩定,其即時向監護人發出的語音訊息顯示情緒困擾,並獲母親證供及其他情況印證。出租車費由誰支付的輕微矛盾不影響整體可信性。被告不作供是其權利,但在沒有相反證據下,不能支持其提出的替代解釋。法庭因此認定觸摸行為及持刀死亡威脅均已獲證明。

引用案例與條文

本案未有特別引用。法庭依據《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第122(1)、24(a)(i)及27條,以及刑事案件中控方須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的基本原則。法庭亦提及過往要求性罪行具備佐證的古舊規則已不再適用,但本案實際上存在佐證。

裁決與命令

法庭裁定控方已成功證明兩項控罪,在兩項控罪上均裁定被告罪名成立。判決理由未載有刑罰或訟費命令;本判決處理的是定罪而非量刑。

判決啟示

本案顯示,即使沒有物證,受害人即時作出的語音訊息、母親證供及證供內在一致性,仍可構成有力佐證。被告保持緘默本身不構成不利推論,但若沒有證據支持替代說法,法庭仍會按整體證據判斷控方是否已排除合理疑點。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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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沒有物證也可以因猥褻侵犯罪被定罪嗎?
A.

可以。法庭可根據受害人可信、穩定且獲其他證據支持的證供定罪。本案雖無物證,但女兒的語音訊息、母親證供及整體一致性足以支持兩項定罪。

Q.父親用刀威脅女兒會否構成刑事恐嚇?
A.

可以。被告以水果刀指向女兒,威脅殺死她並作出刺向她的動作;即使刀沒有接觸她,她仍感到害怕。法庭因此裁定刑事恐嚇罪成立。

Q.被告不作供是否代表法庭必須判他有罪?
A.

不是。不作供是被告的權利,不能單獨構成不利推論。然而,本案沒有其他證據支持辯方提出的替代解釋,法庭在審視全部證據後仍裁定兩項控罪均已排除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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