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子浩案 DCCC870/2023

販運兩種毒品如何判刑?

判處監禁 · 監禁四十六個月
販運多種毒品罪成,判監四十六個月
區域法院(刑事)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3/9/2024[2024] HKDC 1433

案件基本資料

  • 案件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子浩
  • 法院:區域法院
  • 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陳慧敏

案情摘要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 (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罪,控方案情亦獲接納。2023年5月17日凌晨,警方在荃灣帝盛酒店截停被告人,並在其身上及租用的酒店房間搜出含有5.83克氯胺酮及13.65克可卡因的毒品、電子磅及包裝工具。被告人其後承認購買毒品轉售,並已經營販毒約兩個月。其過往曾因同類罪行被判監禁16個月。

核心法律爭議

本案主要涉及兩種危險藥物同時販運時,應採用個別方式或綜合方式計算量刑起點;並須考慮毒品數量、毒性、販運多種毒品及過往同類刑事紀錄等加刑因素,以及適時認罪的三分一扣減。

判決理由

法庭依據多宗判例,指出同時販運不同毒品時,可採用個別方式或綜合方式量刑。由於可卡因毒性較強且數量較多,法庭以可卡因作為基礎毒品,並運用荒謬測試、轉換測試及比例測試衡量起點。三項測試所得為68、66及64個月,法庭採用中位數的66個月。販運多種毒品及過往相類定罪各屬加刑因素,刑期上調3個月至69個月;適時認罪後扣減三分一,判處46個月監禁。

引用案例與條文

法庭引用 HKSAR v Yip Wai Yin 及 HKSAR v Islam SM Majharul 說明同時販運多種毒品的量刑方法;並依 Attorney General v Rojas、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及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確定兩種毒品的量刑起點。HKSAR v Chan Yuk Leong 的三項測試則用於調整綜合量刑起點。

裁決與命令

被告人被判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成。法庭以69個月為加刑後量刑起點,因適時認罪扣減三分一,最終判處監禁46個月。

判決啟示

本案說明同時販運多種毒品時,不宜機械地把各毒品的量刑起點相加;法庭可選取毒性較強及數量較多者作基礎,再以測試確保刑期合比例。


免責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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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同時販運可卡因和氯胺酮會如何判刑?
A.

法庭以毒性較強及數量較多的可卡因作基礎,採用轉換測試得出量刑起點,再考慮多種毒品及重犯因素,並因認罪扣減,最終判監四十六個月。

Q.販運多種毒品的刑期是否直接相加?
A.

不一定。法庭可採用個別或綜合方式;本案認為直接相加會產生過高起點,故選取可卡因作基礎並以三項測試調整,最後判監四十六個月。

Q.有販毒前科會否令今次刑期增加?
A.

會。法庭把販運多於一種毒品及過往相類定罪視為加刑因素,將量刑起點由六十六個月上調至六十九個月,之後因適時認罪減至監禁四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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